张先生和沈某是同村村民,2008年12月,张先生与沈某签订《私房交易契约书》一份,约定沈某将其所有的,占地面积414平方米,建筑面积40.32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本村村民张先生,经双方议妥卖价12000元,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清,宅基地四至以村地籍档案为准。协议上加盖有村委会公章。
2018年,这两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张先生与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约定2018年8月18日前搬出腾房,公司按张先生有产权产籍房屋面积1330元/平方米、比照有产权房屋面积132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张先生原住房屋建筑面积共计120平方米,补偿金额为元,回迁安置地为某小区。包括产权人张先生,面积40.32平方米,补偿元;产权人沈某,面积40.32平方米,补偿元;比照有产权房屋产权人张先生,面积39.36平方米,补偿元,另约定了其他补偿,各项补偿共计元。2018年8月17日,下发拆除通知,将张先生的原有房屋和从沈某手中购得房屋予以拆除。
2019年4月22日,张先生交纳了两处拆迁安置房的房款并办理了入住手续,居住使用至今。
虽然拆迁时补偿款是由张先生领取的,但由于张先生从沈某手中购房无法办理过户,所以补偿协议中还是写了沈某的名字。没想到的是,这件事变成了阻碍张先生办理拆迁安置房产权证问题的阻碍。为办理产权证,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产权归属。
冠领说法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责任提供证据。张先生提供的私房交易契约、补偿安置协议、交款通知单、入住通知书、采暖费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沈某将其宅基地及其房屋出售给张先生,以及张先生的原有房屋和从沈某手中购买的房屋已经拆迁,张先生用补偿款购买了涉案两处房屋的事实,因此涉案两处拆迁安置房应归张先生所有。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两处拆迁安置房归张先生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