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的出售价格因为低于同档市场价格水平,所以吸引不少购房者的注意,而实践中因为购买了拆迁安置房,房东不配合过户所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现就笔者所代理的该类型案件进行阐述,望购房者在购买此类房屋时可以积极防控风险,并在诉讼发生时积极维权:
案件事实简述
原告经中介介绍购买被告房屋后,到政府统一办证时,被告按规定办理拆迁安置房屋的产权登记,即已将产证办至自身名下,但因房屋涨价,且原告早已在房屋交付时全部支付购房款,对被告没有任何约束与限制,所以被告以当地习俗为由要求索要签字费,但因被告漫天要价,原告无法承受,所以也就不配合原告过户。
律师评析:
这是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中最为典型的纠纷之一,法院胜诉裁判的审查要素为:第一出卖方是否有所有权与处分权,;第二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产证办在谁名下。如果原被告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被告有权处分,且安置房的产权证登记人也是被告,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协助过户的请求一般会得到法院支持。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拆迁户未将产证办至自身名下怎么办?
我们经常会碰到案件被告因为知道安置房已出卖,想要在合同约定之外另外主张房款在法律上是不可行的,因此就故意不办理拆迁安置房屋的产权登记,对原告置之不理,或者待与原告就签字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后才愿意办证,那么,作为买房人来说,该怎么办?是否只能妥协让步呢?
律师评析:
像这一类型案件起诉至法院后,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需要处理,第一:因新产证未办,所以关于被告是否为法律上的有权处分人,需要律师对被拆迁房屋的原始产权登记进行调查取证,如登记人为被告,则可以确认被告为合法的处分权人,第二:因过户的前提是诉争房屋需符合办证条件,如经调查确定已符合办证条件,即已办理初始登记,则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过户条件。
因此,碰到此种情况,作为买房人来说,是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达到过户要求的,建议购房人遇到房东不配合过户时,积极维权,同时还可以向房东主张不配合过户的违约责任。法律,永远是受害者的靠山。我是律师如有需要帮助,您可以来电咨询详细为您解答。律师同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