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复印协议引发房屋产权纠纷
为证房子归属三姐妹起诉,但法院认为仅凭一份协议无法证明购房事实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梁静 通讯员 周微 李明凤)父亲去世后,女儿们在整理父亲遗物时,发现一份《购房协议》。协议内容为:父亲出资18万余元,与他人合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蹊跷的是,这份《购房协议》仅为复印件,也找不到相关的购房合同。为讨个说法,女儿们一纸诉状,对协议中的房屋合资人提起诉讼。日前,江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仅凭一份复印协议无法证明其父将资金用于购房事实,故判其败诉。
一份复印协议,引发购房纠纷
卢某妻子早年去世,2014年9月,卢某也过世了。其三个女儿在整理父亲遗物时,意外发现父亲给她们留下了一份“遗产”――《购房协议》。只是让女儿们颇感蹊跷的是,这份《购房协议》并非原件,而是一份复印件。
《购房协议》书是2011年5月4日签订的,协议约定:由卢某出资18.69万元,黄女士出资28.0487万元,合伙购买位于江南区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房屋产权归双方共有。落款处分别有卢某、黄女士的签名。
姐妹三人一眼就认出了其中父亲的笔迹。但她们将父亲的遗物翻遍,没有找到这份《购房协议》的原件,以及相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
为了能弄清楚这份《购房协议》是否真实存在,三姐妹前往银行查询。经查询得知,其父亲确实曾在2010年6月、2010年11月、2012年9月,共向黄女士转款21.3万元。然而,从房产局查询的信息却显示,该套房屋的屋主仅为黄女士一人。
对方否认合资,称是生意转款
卢氏三姐妹找到黄女士,索要父亲的遗产,但被对方拒绝。三人一纸诉状,将黄女士起诉上江南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父亲遗留下的《购房协议》有效,判决房屋归黄女士所有,三姐妹按份额获得房款补偿。
事情究竟是怎样的?黄女士的说法是,她与卢某是相识多年的朋友。2010年至2012年期间,两人一同合伙做生物柴油买卖,她确实收到了卢某的21.3万元,但这笔钱是生意款项。
黄女士表示,这套房子购买于2010年9月,总价为45.1117万元,她支付了首付款13.6117万元,剩余房款是她向银行按揭贷款购买。她否认曾签订《购房协议》,更指出该复印件上的签名并非她本人。
案件审理期间,卢氏三姐妹没能提交《购房协议》的原件,且拒绝对协议上黄女士签名进行笔记鉴定。
缺乏其他证据,法院驳回请求
日前,江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指出,仅凭《购房协议》复印件,不能证明卢某与黄女士存在合伙购买某小区商品房的契约关系,法院对《购房协议》复印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关于卢某与黄女士的钱款来往,法院认为,黄女士虽然认可收到卢某转款21.3万元,而且其中的21万元发生在《购房协议》复印件的落款时间“2011.05.04”之前,但由于她称这属于二人做合伙生意的款项,故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该款用于两人合伙购买房产。
法院一审判定,从黄女士签订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可知,其单独所有该房。卢氏三姐妹无法证明其父亲享有房产,故法院依法驳回卢氏三姐妹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