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三包退换货规定为:1、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2、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3、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4、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有关商品三包,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所列产品;2、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3、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模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4、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5、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6、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7、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8、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修理者承担三包商品修理服务业务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2、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的责任和损失;3、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4、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5、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生产者应履行如下有关三包的义务:1、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2、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3、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