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征收补偿 涉及解放东路,济南CBD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发布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夏侯凤超2月17日,记者从济南市历下区住建局了解到,《济南中央商务区西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发布...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夏侯凤超

2月17日,记者从济南市历下区住建局了解到,《济南中央商务区西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发布。

17日,历下区公示济南中央商务区西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标志着该项目正式进入补偿方案实施阶段。根据方案要求,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一个月,在公示期内公众如有意见建议,均可通过电话、邮箱等形式进行反映。同时,方案征求意见稿对签约期限、奖励幅度、安置房源等进行了初步明确。

下一步,区征收部门将在方案公示期满后,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分析,完善优化方案内容,尽快下达征收决定公告,开展被征收居民签约工作,加快推进济南中央商务区西片区城市更新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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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涉及这些范围

根据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济南市历下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的复函》(济自然规划管函(一)〔2021〕44号)及附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山东政法学院-姚家北山坡-雁翔苑、西至二环东路、南至和平东路、北至工业南路。具体门牌号为:解放东路46号、48号(历城区畜牧局宿舍及院内平房、小鸭集团宿舍楼)、58号(齐鲁工业大学)、60号、62号、64号、66号(山东省冶金科学研究院、沿街三层公建及院内宿舍)、68号、69号(不含山印格兰云天大酒店)、77号、81号(山东省武术学院、竞技体育学校训练馆及宿舍等)、89号、105、109号(区工商局宿舍);茂岭山路8号、10号、12号;和平路东首(济南第二汽车改装厂办公楼)、二环东路5086号、5598号、燕明路2号(燕翅家园1、2、3、4号楼及西侧平房);姚家路(原姚家庄173号);山东青岛中外运国际物流公司(工业南路104号、茂岭山路1号)、工业南路106号、108号等。以上门牌包括副号、旁门及附属物(不含集体土地及茂岭山景观区域)。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被征收房屋约1812户(个),总建筑面积约38.36万平方米。其中,住宅房屋约1783户(个),房屋建筑面积约16.50万平方米;非住宅约29户(个),房屋建筑面积约21.22万平方米;附属物建筑面积约0.64万平方米。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及有关事项

(一)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共90天。其中,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征收补偿集中签约期限为30天,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60天。

具体起止时间以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二)有关事项

被征收人或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并签订协议。

1.选择货币补偿的,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且评估结果公示后,被征收人或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选择产权调换的,自选房结束次日起,按照规定的签约期,被征收人或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其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次、朝向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评估确定。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或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安置房屋,其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或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规定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价款。

(二)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达成协议的,按照双方协议予以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的,予以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具体可按下列方式补偿:

1.产权明晰的公有非成套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可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房改。房改后,原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享受相关补偿。

2.公有房屋承租人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

选择货币补偿且被征收房屋为公有非成套住宅房屋(平房和简易楼房)的,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房改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其货币补偿金额为《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百分之九十,对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金额为百分之十。

被征收房屋为楼房的,不再进行房改。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百分之八十五,对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金额为百分之十五。

选择房屋安置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结清其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产权归承租人所有。

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房改购房资格。

3.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

济南市房屋征收补偿 涉及解放东路,济南CBD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发布

(三)在征收范围内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补偿

2013年7月20日《办法》实施前,在征收范围内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登记地点一致,且具有1年以上纳税记录的,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但最多不超过实际用于营业的建筑面积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5%。《办法》实施后,利用住宅房屋新设立工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不予增加补偿。

(四)征收非住宅房屋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征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住宅房屋,补偿时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确定的货币补偿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

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应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价款。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土地收购的,可以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后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日内转交土地收储机构。土地收储机构同意收购的,进入收购程序;不同意收购或者同意收购决定作出之日起45日内不能签订收购合同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执行。

(五)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双方协议予以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且符合产权调换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进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产权调换后的房屋由原承租人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后继续承租。

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且不符合产权调换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予以货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货币补偿分配方案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达成的协议予以补偿;达不成协议的,暂时按照原有的规定处理。

奖励及补助标准

(一)搬迁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内的前30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3万元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超出30日但不超出第60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2万元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超出60日但不超出第90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1万元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超过征收补偿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

征收住宅房屋,被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产权调换签约期内的前30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3万元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在超出30日不超出50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2万元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超出50日但不超出60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1万元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逾期不予奖励。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逾期不予奖励。

(二)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奖励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根据签约和搬迁时间的不同,最高可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5%的货币补偿奖励。

具体时间节点和奖励幅度如下:

1.在货币补偿集中签约期限内的前30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15%的货币补偿奖励。

2.在签约期限内超出30日但不超出90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8%的货币补偿奖励。

3.超出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2%的货币补偿奖励。

4.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时,货币补偿奖励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补偿价值结合上述时间节点进行计算。

(三)非住宅货币补偿奖励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签约和搬迁时间的不同,最高可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10%货币补偿奖励。

具体时间节点和奖励幅度如下:

1.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前30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10%的货币补偿奖励。

2.在签约期限内超出30日但不超出90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5%的货币补偿奖励。

3.超出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2%的货币补偿奖励。

(四)补助标准

1.房屋征收部门对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选房档次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安置房屋的,增加的公用分摊面积予以免交差价款。

2.房屋征收部门对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将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偿至46平方米价值的部分;选择房屋安置的,免收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内的差价款,超出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应面积的价款,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承担。

3.安置房按普通商品房标准装修的,自安置房交房之日当月起,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每月临时安置费的标准,发放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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