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面积 临泉县城东街道新华社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临泉县人民政府

附件1

临泉县城东街道新华社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改善群众生活和居住条件,促进临泉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临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临政〔2011〕5号)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现将临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临政秘(2018)191号《城东街道新华社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内容予以公布:

一、项目名称

临泉县城东街道新华社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

东至卫校东墙,南至王路庄老宅东西路,西至港口路,北至人民路(征收范围内部分建筑保留,详见定界图)。东至化肥厂西墙,南至化肥厂生活区,西至生活路,北至人民东路(征收范围内部分建筑保留,详见定界图)。东至临化路,南至四化路,西至富恒面粉厂东墙,北至前进路(征收范围内部分建筑保留,详见定界图)。

注:因棚改项目范围调整,原棚户区改造五期建设项目(阜临片区)房屋征收范围与本方案重叠的区域,以本方案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征收部门: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临泉县城东街道办事处。

五、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签约搬迁期限

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

七、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8月8日

附件2

临泉县城东街道新华社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改善群众生活和居住条件,促进临泉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县政府决定实施城东街道新华社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为做好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临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临政〔2011〕5号)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名称

临泉县城东街道新华社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

东至卫校东墙,南至王路庄老宅东西路,西至港口路,北至人民路(征收范围内部分建筑保留,详见定界图)。东至化肥厂西墙,南至化肥厂生活区,西至生活路,北至人民东路(征收范围内部分建筑保留,详见定界图)。东至临化路,南至四化路,西至富恒面粉厂东墙,北至前进路(征收范围内部分建筑保留,详见定界图)。

注:因棚改项目范围调整,原棚户区改造五期建设项目(阜临片区)房屋征收范围与本方案重叠的区域,以本方案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征收主体

临泉县人民政府为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为征收部门;临泉县城东街道办事处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房屋拆除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建筑施工企业对房屋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及扬尘污染防治负责。

四、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签约搬迁期限

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

六、房屋调查认定

(一)认定机构

县政府组织规划、国土、城管、房产、房地产估价等部门、机构和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组成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工作组进行调查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调查认定

已经办理登记的房屋

(1)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权证,且房屋面积、用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一致的为合法建筑,按政策给予补偿。

(2)仅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屋,200平方米以内按政策给予补偿;2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评估机构测算的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按政策补偿。

未经登记的房屋

(1)2008年县城航测地形图有记载的房屋,200平方米以内补交城市配套费后按政策给予补偿;200平方米以上部分补交城市配套费和土地出让金(按评估机构测算的楼面地价)后按政策补偿。

(2)2008年县城航测地形图虽然有记载,但系通过非法占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土地,非法购买、租赁土地,非法填垫沟河塘,非法占有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用地、基础设施用地等方式所建的房屋,为违法建筑。

(3)2008年县城航测地形图没有记载,且未经依法登记的房屋为违法建筑。

未经批准开发的房屋

(1)已经办理产权登记的,按评估机构测算的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按政策补偿。

(2)未办理产权登记的,2008年县城航测地形图有记载的房屋,补交城市配套费和土地出让金(按评估机构测算的楼面地价)后按政策补偿。

房屋产权面积 临泉县城东街道新华社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七、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选择。

八、征收补偿标准

(一)住宅房屋

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的补偿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选择产权调换房。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依法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

(二)非住宅房屋

被征收合法房屋价值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其合法用途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利用非住宅房屋依法进行生产经营的,且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相一致,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在经营,且连续经营满一年以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一次性确定。

九、产权调换房屋地点

政府回购商品房用于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十、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费用

(一)搬迁补偿费:征收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支付两次;征收非住宅房屋,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施设备安装价格,计算设施设备等货物的运输费和设施设备安装费;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的设施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设施设备损失补偿费。

(二)过渡期限:过渡期限不超过30个月。

(三)临时安置补偿费: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每月按照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且每户每月不低于30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期限为10个月;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期限为自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的4个月。非因被征收人的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超过本方案规定的过渡期限未向被征收人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的4个月仍按照原标准支付。

(四)安置房选择:被征收人以搬迁并交付钥匙的先后顺序领取搬迁序号,并作为领取奖金和择优选择安置房的依据。

十一、奖励和补助标准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以下奖励和补助:

(一)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腾空房屋交付钥匙,经验收合格,按其房屋的合法面积,给予以下奖励:

第一阶段: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每平方米奖励100元。第二阶段: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15日每平方米奖励80元。第三阶段:2018年10月16日至2018年10月31日每平方米奖励40元。

(二)住宅房屋

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就近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平均单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合法面积计算,在签约期限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签订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分别给予货币补偿额7%、5%、3%的奖励。

就近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平均单价,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测算评估确定。

自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l2个月内(含12个月),被征收人在本县内购买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的普通商品住宅(不含二手房,下同),凭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购房合同经备案后,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300元的购房补贴(以实际购买商品房面积为准,超出安置面积部分不予补贴)。

普通商品住宅购置时间以购房合同签订日为准。被征收人凭新购商品住宅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购房人应与被征收人一致)、售房单位出具的定金交款收据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相应的购房补贴。

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不结算差价。

(2)因安置房不可分割的原因,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优惠10%购买。

(3)选房后剩余面积40㎡(含)以上的,可按接近户型再选择一套安置房,低于40㎡的给予货币补偿。

(三)非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签订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在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分别给予10%、5%奖励。

(四)其他

违法建筑的处理。在规定时间内自愿拆除的给予100元/平方米补助。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的,其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助,并依法实施拆除。征收个人利用其合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建造的住宅房屋,建筑容积率(含违法建筑)小于0.8的,给予被征收人适当补助。补助金额按房屋所在区域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50%×(土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土地面积不包括公共用地和无合法独立使用权的间隙地等。对居民户房屋拆除未建的,由认定工作组根据原址上房屋登记、2008年航测地形图等事实及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按调查程序认定公示后,给予补偿。对居民房屋在2008年航测后拆除又建的,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由认定工作组根据原址上房屋登记、2008年航测地形图等事实及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按调查程序认定公示后,给予补偿。被征收人不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未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时完成搬迁的,不享受本方案奖励和补助政策。

十二、征收补偿决定及强制征收

(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以及因被征收房屋权属不明确、产权有纠纷、产权人下落不明和产权共有人对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等原因,不能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交房的,由县政府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其他事宜

(一)本方案征求意见稿公示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房屋以及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增加附属物和生产经营设施设备、户口迁入和分户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本方案有关被征收房屋的调查认定结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情况等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被征收人和社会监督。

(三)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因被征收人不配合或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造成调查认定结果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被征收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四)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临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临政〔2011〕5号)及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六)本方案由临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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