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同事发给我们一个在网上看到的民事判决书,是关于某邦公司的一个理赔案例的。看完以后觉得很有意思,分享给大家。
先列一下时间线。
2014年1月29日,姚某体检正常
2014年9月6日,姚某体检有BI-RADS3级乳腺增生。
2014年12月10日,姚某入职某邦保险,成为某邦代理人。
入职后,姚某为自己和家人投保了多份保险,但是对于自己的保险,在“乳腺”相关的告知里,都选择了否。
2014年12月30日、2015年2月10日,姚某投保2份《全佑倍至重大疾病保险》
2015年3月29日,姚某投保《尊享康惠医疗保险》
2015年4月16、17日,姚某为丈夫和孩子投保了全佑一生(倍健康)重大疾病保险,自己作为附加险的被保险人,后姚某撤销了该附加险。
2015年5月2日,姚某投保《传世经典乐享版终身寿险(分红型)》,保额200万。
2015年7月31日,姚某丈夫投保了《全佑倍至重大疾病保险》
2015年9月26日,姚某化名“周佩芬”在南京x医院就诊,影响结果考虑双侧卵巢癌伴肝脏、腹膜后淋巴结、胸腰椎、骨盆构成骨广泛转移可能。
2015年10月24日,姚某在x医院治疗,病史记录“患者2个月前发现右侧乳腺癌”,姚某因乳腺恶性肿瘤全身广泛转移死亡。
以上是保险公司查出的事情全过程,从已知的事实来看,是一起很明显的不如实告知案件。
这里插播一下如实告知
在我们投保的时候,投保单会有一页是健康询问。
其中就包括乳腺增生啦、小三阳啦、既往住院门诊史等等健康问题。
线下投保的时候,代理人和经纪人还会口头问一下,很多投保人会注意到这个问题。
但是在线上投保的时候,很多人不注意可能就点一下就过去了,根本不重视这一情况。
线上投保没注意如实告知的人很多,以后肯定会产生大量的纠纷。
而保险合同作为一个诚信的合同行为,投保人是有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法里也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进行了规定,如果因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核保决定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视情况退还或者不退还保费!
所以在这个案件里,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核保政策给予了拒赔的处理,是合情合理的。
姚某的先生许某不接受拒赔结果,于是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为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
而某邦保险公司对乳腺增生3级的核保意见一般是延期6个月,并且需要提供复查报告。(大部分公司的重疾险都会对乳腺增生3级进行除外,但是一般不会除外寿险相关。)
所以这属于会影响保险公司核保的症状。某邦有权拒赔,并不退还保费。
(如果自己或者身边的人,有过不如实告知的重点看看这一句,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并且保费也不退)
一审驳回了许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00,也由许某承担。
至此,看起来感觉还是很正常的,不如实告知,拒赔,上诉被驳回。但是没想到的是,某邦给自己挖了一个坑。
二审
许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第二次诉讼。
二审的时候,争论焦点仍然在于这一张保单能不能赔。
但是我们看看理赔的时间线。
2015年12月1日,许某提出理赔申请。
2015年12月25日,某邦得知姚某化名就诊的事情。
2016年1月,某邦得知姚某2014年的体检和就诊事实。
2016年1月20日,某邦提出拒赔。
但是!但是!但是!
某邦的拒赔通知书在同年3月才送到许某手里。
然而
在拒赔函上
某邦没有提出解除合同!
刚刚我们回顾了保险法第十六条的一部分,就是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解除合同的权力。
但是,保险法对于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力进行了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在一审和二审的时候,很明显都已经过了一个月的解除期限。
所以根据这一条,二审判决某邦应该依法承担赔付义务。
并且一审、二审的受理费,均由某邦承担。
二审也是我国司法体制的终审判决。
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再提起上诉。并且在终审判决15天内没有赔付相应费用,需要加倍赔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
正常情况下能明确拒赔的案例,因为保险公司一个小的失误,最终就被判赔了。
就是不知道会不会有那么几个核赔被扣奖金。
最后
看到这个案例的时候,第一时间就想分享出来,现在终于敲出来了。
后续会把类似的内容做成一个小专栏的形式,把那些有趣的或者有争议的理赔案例分享给大家。
广大投保人在面对和保险公司的纠纷的时候,也一定要记住保险法第30条哦
保险法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 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像我国这样,把倾向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明确写在保险法里的,应该不多。
参考内容:民事判决书链接
第一批85后已经被拒保了
,“佛系”也赶在2017年末成为本年度热词。
大家都在问,第一批90后都出家了,那么第一批80后/85后是不是已经涅槃了?
很遗憾的是,第一批85后已经被拒保了。
这绝不是瞎编乱造强行蹭热点,因为这个标题就是由我的85后朋友贡献出来的。
和朋友的微信聊天
拒保好像离我们很远,可是85年出生的人今年已经32岁了,最大的90后也已经快28岁了。
去医院体检,随便查一查,有乳腺结节,甲状腺也有结节,血液指标还不太对,体重还有点点超标。
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对甲状腺结节非常慎重。
因为甲状腺癌是全球发病率增速最快的癌。平常觉察不出来,等到觉察出来的时候,已经需要做干预了,号称最有杀伤力的“懒癌”。
子宫肌瘤也不是中年少女的专利,20多岁的小仙女也会不幸中招。
可怜的仙女朋友的病例
很多人最大的问题就是非常欠缺自知之明。
这里说的自知之明不仅包括要知道自己(重)几斤几两,也要对自己的身体和健康状况有非常清醒的认识。
很多人拿到体检报告,总会有几个异常指标,不过看到大家都有异常指标就放心了,感觉自己好像也是个健康人。
“啊有乳腺结节不是很正常嘛?女生应该都有的吧。”
(还真有很多姑娘确实没有乳腺结节)
“我这个子宫肌瘤也没关系啦,医生说没关系,问题不大,都不用做手术的。”
跟医生确实还没什么关系,因为还没到去医院诊治的地步,但是买/申请保险的时候就非常有关系了。
打算买保险之前都一定会被问到这些问题,健康状况如何?最近体检过吗,有异常指标吗?有手术史/住院史/家族病史吗?诸如此类。
只有符合健康条件、年龄条件、经济条件的人才算是具备申请保险的资格。
都老大不小了,自己符不符合条件,心里还是得有点数。
毕竟保险公司还是最喜欢健康的有钱(有点钱)的客户,保险公司不是冤大头,也不是慈善机构。所以作为保险人,保险公司要根据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来核查承保风险。
某高端医疗保险将好几项责任都除外了,心塞.gif
在申请保险的时候,一般会有以下核保结果:
1.标准体承保
2.加费承保
3.责任除外
4.延期
5.拒保
拒保这个词不太友好。
被拒保了之后特别没有安全感,毕竟这意味着风险不再能转移给保险公司,未来的这些不可测的大小风险都要自留了。
被拒保又感觉特别委屈/气愤:
我好不容易想通了/有危机感了/有钱了想给自己买份保险了,结果整了半天,钱都准备好了却不能买保险。
所以说,买保险是骗人的,申请保险才是真的。
所以,下次听到有人提醒你,“买保险要趁早”,你得先谢谢ta。
去年有段时间我作息饮食习惯很差,有一次,半夜三更我的好朋友转发了一则链接给我看,附言,“好可怕,我们都别再熬夜了,为了爸妈也得照顾好自己。”
那则链接是去年10月《我是演说家》有个26岁查出卵巢癌的女孩,含泪演讲“我不能放弃这个世界!滚蛋吧,肿瘤君。”
看完这则链接吓得我赶紧裹上被子去睡觉了。
翻来覆去一直在恐惧,要是自己突然生个大病,真要卖房治病的话,我家连房贷都没还完呢。
当然我现在不担心医药费和房贷了,生个小病也会再核对一下保险只担心自己保额还不够多,日常生活只担心自己赚得不多明年交不起保费。
我给自己和家人买了很多保险,并不指望用保险金发财致富,但是任何风险到来的时候都不至于让自己或家人因此受到拖累,甚至一夜负债/返贫。
有了保险之后的安全感,比有了对象/有了房子还要强,不会成为他人的负累,也不担心自己面对大病无助脆弱的时候还要面对最现实的经济压力。
2018版相亲,不好意思问对方的家庭和经济条件,可以得体又婉转地问一下,“你都在用什么保险啊。”
一是,通过他在使用的保险和保额可以反推出他的经济实力,比如动辄每年交个好几万用高端医疗的大佬,那一定是真大佬了。
二是,通过他对保险的认识,可以看出他对家庭和责任的概念。爱就是想陪你到地老天荒,真爱是不管我能不能陪你到最后,我都能确保你会过得幸福。
等等,隐约记得自己小时候买过保险?
还真有可能。
第一批85后的小时候,是90年代保险刚流行的时候,思想先进的爹妈都为自己买了保险。
有没有保险?
有啊,我小时候爹妈给买的。
买的什么保险啊?
不太清楚,保险就是保险嘛。
这个保险保什么啊?
不太清楚,可能生病了就赔钱给我吧。
有多少保额啊?
不太清楚,好像到期了还能领钱的。
什么时候开始领钱啊?
不太清楚。
那每年交多少钱总知道吧?
不太清楚。
以上问题全都不太清楚的,赶紧回去(找爸妈)把保险合同找出来好好看看保障责任吧。
实在不清楚或者懒得看/看不懂保险合同的,找身边(转发此文的)的专业保险顾问认真咨询一下。
祝愿每一个人顺利申请到想要的保险,也希望大家都健康作息、注意身体、平平安安,这辈子都用不到保险,更用不到筹款。
你不能倒下,因为你的肩上有越来越多的责任,可是身后(可能)空无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