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新城区开发建设和老城区改造提升步伐,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和对外形象,改善城区居民生活和居住环境,决定对新老城区部分房屋征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任务及范围
2022年城区计划征收房屋共123户,其中:国有土地上房屋95户,集体土地上房屋28户。征收范围主要是棚户区改造房屋中尚未征收的房屋,具体为:文化街23户、中山街18户、宝塔街12户、建新路36户、团结路1户、新民街9户、工农街
24户:征收上杰村六组集体土地27亩。
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人:金塔县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金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征管办),组织实施单位:金塔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和各包挂单位。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金塔县自然资源局(县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单位:金塔镇人民政府和各包挂单位。
三、征收补偿原则
本次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民主决策、程序合法、结果公开、补偿公平的原则,坚持“五个统一”,即: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口径、统一补偿、统一安置。
四、征收补偿政策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
1补偿方式。国有七地上房屋征收采取“货币化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可以自原选择其中的一种方式。
2房屋产权面积认定。持有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或《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且证载面积与实测建筑面积相符的,以证载面积确认产权面积;实测建筑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以证载面积确认房屋产权面积,超出证载面积部分按实超建筑面积的65%,再次确认房屋产权面积,剩余35%的面积按自建房评估补偿;实测建筑面积小于证载面积的,以实测建筑面积确认房屋产权面积。被征收人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无《房屋产权证》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证》中标明的建筑面积的98%确认房屋产权面积。被征收房屋既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也没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批建手续,以评估机构实测建筑面积的65%确认房屋产权面积,剩余35%的面积按自建房进行评估补偿。
3.补偿政策标准(1)货币化补偿货币化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以市场评估价为基准,由征收人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按协议约定的现金方式兑付,政府不再进行保障性住房安置。
货币化补偿总价=房屋评估值+搬迁费+货币化安置补助+政府奖励,具体补偿项目标准为:
①房屋评估价值。以省住建厅公布的房地产评估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和规程进行房屋评估后,出具的房屋评估报告确定的房屋价值为准。
②搬迁费。依据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为标准,搬迁费为每平方米45元。
③货币化安置补助。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补偿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的确权面积,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一次性货币化安置补助费。
④政府奖励。自县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次日起算,凡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房屋评估价值35%的政府奖励。同时,政府再给予2万元的速迁奖励;
凡31日-6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房屋评估价值15%的政府奖励;
凡61日之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不再给予任何奖励;
凡90日之后仍拒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政府将启动补偿决定程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⑤停产停业补助。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证载性质为商业,已取得合法经营手续,且在有效期内的,按照评估机构实测经营面积每平方米2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补助。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证裁性质为住字,而自行改变为商业门店,已取得合法经营手续,且在有效期内的,按照评估机构实测经营面积的75%核算停产停业补助。被征收房屋既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也没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批建手续的,已取得合法经营手续,且在有效期内的,以评估机构实测经营面积的65%核算停产停业补助。
⑥购房补贴:为鼓励被征收户货币化补偿后尽快自我安置可按规定享受金塔县2022年促进住房消费购房补贴相关政策。
(2)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是指金塔县金地保障住房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棚改房,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补偿协议,互补差价,按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产权调换补偿总价=房屋评估值+搬迁费+政府奖励,具体补偿项目标准为:
①房屋评估价值。以省住建厅公布的房地产评估公司,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规程,进行房屋评估后出具的房屋评估报告确定的房屋价值为准。
②搬迁费。依据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为标准,搬迁费为每平方米45元。
③政府奖励。自县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次日起算,凡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房屋评估价值35%的政府奖励。同时,政府再给予2万元的速迁奖励。速迁奖励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持证情况,按证享受。
凡31日-6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房屋评估价值15%的奖励:
凡61日之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不再给予任何奖励;
凡90日之后仍拒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政府将启动补偿决定程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④安置房源选择和分配办法
安置房源由金塔县金地保障住房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提供,地点为金塔县丰瑞园小区棚改房和金塔县百年佳苑小区政府回购棚改房(最终以金塔县金地保障住房开发有限公司公示为主)。安置房分配办法:按照签订协议并腾房的先后顺序,由被征收人依次选择安置房的类型、户型、楼层。安置房屋的价格以政府确定的价格为准,金塔县金地保障住房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⑤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享受县政府2022年促进住房消费购房补贴政策。
(二)国有土地上非公企业征收补偿政策
1.补偿方式
为促进被征收企业转型升级、规模化发展,非公企业的征迁主要以货币化补偿的方式进行,政府鼓励非公企业在新城区和工业园区投资兴业、转型发展。
2房屋产权面积认定。被征收企业持有《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且证载面积与实测建筑面积相符的,以证载面积确认房屋产权面积:实测建筑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以证载面积确认房屋产权面积,超出证载面积部分按实超建筑面积的65%再次确认产权面积,剩余35%的面积按自建房评估补偿:实测建筑面积小于证载面积的,以评估机构实测建筑面积确认房屋产权面积;被征收企业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标明的建筑面积的98%确认房屋产权面积;被征收房屋未办理房屋建设审批手续,也无产权证的,以评估机构实测建筑面积的65%确认产权面积,剩余建筑面积按自建房评估补偿。
3补偿安置政策标准
县城棚户区改造非公企业征迁全部按照一次性货币化补偿方式进行,具体补偿项目标准为:
(1)房屋评估价值。以省住建厅公布的房地产评估公司,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规程对地面以上的不动产建筑物进行评估后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为准。
(2)出让土地补偿款。由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出让土地基准地价证明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补偿。
(3)政府奖励。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企业,给予不动产建筑物评估价值35%的政府奖励。
(4)搬迁费(含设备拆装费)。按照确认的房屋产权面积,以每平方米90元进行补偿;产权面积以外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45元进行补偿。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甘肃省实施若干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人提供的近三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不足三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商业、服务性行业按半年予以补偿,工业生产行业按一年予以补偿。
4.激励支持企业发展政策
为鼓励被征迁的非公企业继续投资发展,县上将采取激励支持企业发展措施。对搬迁入驻工业园区的被征迁企业,由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实行一站式受理服务,项目的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等环节手续,由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协助帮办。对入驻工业园区的企业在项目立项、审批和备案方面,由发改局优先办理,并为被征收企业投资发展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入驻工业园区的被征收企业,相关部门在项目申报、资金争取方面优先考虑被征收企业
的发展和实际需求。同时,统筹工业发展资金,对征迁企业搬迁项目落地给予必要的支持。
(三)金塔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
1.补偿方式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采取货币化安置补偿方式。2房屋产权面积认定
(1)产权房
农户房屋产权面积原则上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标明的产权人和建筑面积确认。实测建筑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按证载面积确认房屋产权面积,超出证载面积
部分按自建房进行评估补偿:实测建筑面积小于证载面积的,按评估机构实测建筑面积确认产权面积。
(2)农村自建房及附属用房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屋及附属用房,超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的,产权面积之外的部分只补偿房屋重置成本价,房屋重置成本价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认。
3.补偿安置政策标准
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以市场评估价为基准,由征收人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按协议约定的方式兑付后,政府不再进行保障性住房安置。货币化补偿总价=房屋评估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货币化安置补助+政府奖励+宅基地土地补偿费,具体补偿项目标准为:
(1)房屋评估价值。以省住建厅公布的房地产评估公司,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规程,进行房屋评估后出具的房屋评估报告确定的房屋价值为准。
(2)搬迁费。依据被征收房屋确认的产权面积,搬迁费为每平方米45元。房屋产权面积以外的不予核算搬迁费。
(3)临时安置补助费。期限一年,标准为500元/月/户。
(4)货币化安置补助。按照已确认的房屋产权面积,政府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一次性货币化安置补助费。
(5)政府奖励。自县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次日起算,凡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房屋产权面积评估价值35%的政府奖励。同时,再给予2万元的速迁奖励。
凡31日-6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房屋建设用地范围内证载建设建筑面积评估价值15%的奖励;
凡61日之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不再给予任何奖励;
凡90日之后仍拒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政府将启动补偿决定程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宅基地土地补偿费。根据国家现行的集体士地征收补偿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宅基地按照《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证》证载面积,给予42元/平方米的补偿。
(7)停产停业补助。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证载性质为工(商)业,取得合法经营手续且在有效期内的,按照评估机构实测经营面积每平方米20元/月的标准核定,商业门店一次性给予6个月补助。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证载性质为住宅,而自行改变为商业门店的,按照评估机构实测经营面积的75%核算停产停业补助。被征收房屋无任何批建手续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已取得合法经营手续,且在有效期内的,以评估机构实测经营面积的65%核算停产停业补助。
(8)被征收户可享受县政府2022年“城郊融合型”土坯房改造政策或促进住房消费购房补贴政策,但不重复享受。
五、不履行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办法
房屋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按程序依法强制执行。
六、其他相关事宜
(一)被征收房屋权属依据《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以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身份证等合法证件确定。被征收房屋未取得或无法提供房屋和土地合法有效手续的,经相关部门查询,确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以房屋实际占有人为主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二)对私自改变房屋用途、用地性质的,按原批准的房屋用途和用地性质给予房屋价值评估。
(三)针对既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一房两证”房屋,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一种征收方式进行征收补偿。
(四)国有土地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或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在征收期间不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的,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依法对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后,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移交县城市执法局依法处置,不予任何补偿。
(五)被征收人房屋如属买卖未过户的,在征迁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产权纠纷的,按正常程序实施征收;公示期间有产权纠纷的,先行按政策规定拆除房屋,待纠纷解决后由最终确定的产权人签订征收协议并领取补偿安置资金。
(六)被征收房屋存在涉法涉诉情形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法院裁定或判决进行安置补偿。
(七)公产房屋征收,只补偿房屋评估价值,不再享受政府奖励和其他优惠政策。
(八)评估公司的确定,由被征收人从省住建厅公布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名录中选定。
(九)房屋搬迁结束后,被征收人应按《房屋评估分户表》将所列财产移交给征收人,不得随意自行拆迁。否则,由征收人依据所缺物品的评估价格从征收补偿费中予以扣除。
(十)凡给予补偿的房屋,一律由征收部门按照确定的具备房屋拆除资质的公司安全拆除,并及时清运垃圾。
(十一)被征收人(非公企业除外)同一户籍内有残疾人员且办理了《残疾证》的,经县残联核查确认后,按政府奖励资金的30%再次予以补助,未获政府奖励资金的不再予以补助。
(十二)未尽事宜以现行房屋征收的法规、政策及文件规定为准。
(十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次房屋征收工作结束后自行失效。
七、资金筹集及支付
2022年城市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及评估费、拆除费和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局负责筹集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由具住建局(具征管办)负责审核支付,集体十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审核支付。
八、实施步骤
(一)动员阶段(2022年1月20日至2022年2月20日)。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房屋征收范围、任务、征收方式、补偿政策等:召开征收动员大会,对参与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政策法规、操作程序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学习,为开展征收工作尊定基础。
(二)征收阶段(2022年2月20日至2022年4月10日)。开展入户调查登记、征收政策宣传、房屋价值评估、补偿安置公示、征收补偿协议签订、补偿资金支付等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房屋征收工作。
(三)拆除阶段(2022年4月10日至2022年4月30日)。根据房屋征收协议签订情况,对城区房屋已征收补偿完毕的房屋,办理房屋征迁移交手续,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拆迁公司完成房屋拆除工作,并做好资料收集归档工作。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四大班子分管领导、县政府副县长任副组长,县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社区管委会、金塔镇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金塔县2022年城区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县城市社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金塔镇负责组织实施。县委分管城建工作的领导总体协调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房屋征收进展情况,定期不定期召开协调推进会议,研究解决房屋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房屋征收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收过程中的房源供给、资金筹措、政策监督、信访维稳、矛盾调处等工作,确保城区范围内房屋征收工作有序推进。
(二)实行单位包挂,加快任务落实。实行单位包挂落实责任制,按照征收的计划,分区域、分户数确定单位进行包挂落实。对于确定的包挂任务,要进一步明确落实谁包挂谁主要负责的要求,包挂任务的单位要主动介入包挂区域,帮助征收实施单位制定工作计划,强化工作措施,积极向上汇报,协调解决房屋征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抓好包挂任务的督促检查和落实。各责任单位要与句抓具级领导勤衔接、勒沟通、勤联系、勤汇报,准确把握工作进度,确保工作任务的落实。
(三)强化监督检查,提高运行效能。建立完善房屋征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调推进工作会议,对存在的问题集中研究协调解决。县纪委监委要对照单位包挂任务分解表安排专人,定期不定期的开展跟踪问效,对思想认识不高、工作落实缓慢、措施不到位的单位部门,及时进行督办,确保征收任务落实到位,收到实效。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县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要充分利用广播、申视、网络等各种形式,及时宣传城区房屋征收补偿的政策和意义,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方向。金塔镇、城市社区、征管部门、包挂责任单位要做好入户宣传工作,精心制作宣传资料,着力引导涉及居民从“要我搬”变为“我要搬”,形成社会各界支持、群众积极参与征迁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突发性事件,依法妥善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