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拆迁安置房?】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拆迁,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交易原则】
第一,上市交易的房屋必须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
第二,上市交易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的。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原则上不得转让,须经政府批准。
第三,政策限制交易的房屋,限制期届满后可上市交易。
第四,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房屋不得上市交易。
《房地产管理法》
第38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第40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买卖合同效力】
没有权属证书情况下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1.卖方领取了房屋权属证书
在此种情况下,拆迁安置房可以进入房屋交易市场,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受合同约束,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如果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当该安置房交易时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性质可以转为国有出让土地。因此相比普通的商品房买卖,安置房买卖时需要对土地使用权多留一个心眼。
2.卖方房屋权属证书需要一段时间后才能够办理
在此种情况下,拆迁安置房入市交易有一定的限制,买方购买该类房屋具有风险。《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买卖。但从实践来看,没有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安置房并非完全不能交易。卖方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只要其意思表示真实,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应当合法有效,最终安置房的权利人能够取得权属证书,依然可以将房屋变更登记到买受人名下,因此,该类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有效,有效的前提是安置房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但是,由于房屋权属证书没有办理,一旦卖方反悔,买方往往处于被动地位。
3.被拆迁人(卖方)出售安置房,而被拆迁人并未实际取得该安置房
在此种情况下,交易风险更大,而涉及该类房屋的买卖合同应区分不同情况来考虑其效力。
如果该房屋可以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有效,应当允许当事人买卖。
如果该房屋有限制交易时间段(如市政动迁房需满5年才能交易),房屋买卖合同中对于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约定与限制交易时间段冲突,应认定房屋过户条款无效,须按照限制交易时间段的要求调整房屋过户的时间。同时,这类房屋买卖中,还涉及如果房屋面积减少或增多的情况,最好买卖双方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约定,避免因约定不明引起争议。
如果该房屋不能办理权属证书,这种情况下买方的风险非常大,甚至有时候被卖方痛宰一顿。比如分期付款时,房屋市价上涨后卖方要求涨价。比如卖方借款以房屋为担保,无力还款时出借人可以将该房屋抵押拍卖受偿,而买方很难从法律上对抗出借人。更重要的一点,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买卖,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当事人是可以向法院主张无效的,也就是说即使买卖双方制定了非常详细的买卖条款也很难保证买方的权益,因为合同无效,这无异于釜底抽薪。一般而言,如此买卖大多基于买卖双方的互信,交易保障主要依赖诚信原则,而在法律上是一片灰色地带。
总体而言,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效力一般应当依法予以认定。但是从预防纠纷的角度出发,还是倡导已办理安置房权属登记的房屋入市交易,减少因权属不明确产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