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我和老贾签订了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可是他现在不想继续履行该合同,并且将房屋给了老李。我该怎么办?我的损失又该怎么办?今天的以案释法,我们就来讲讲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效力这件事~~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8日,顾女士与贾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贾先生将其坐落于老城区道北三路一处尚未建成的安置房出售给顾女士,房屋价格为30万元。顾女士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20万元购房款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贾先生,待房屋或房产证过户后,3日内支付剩余房款。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当日,顾女士向贾先生转款20万元,后又支付2万元。2018年4月5日,贾先生向顾女士出具收到购房款22万元的收条。因顾女士购买的涉案房屋系洛阳市老城区某村整体改造的拆迁安置房,购房时尚不具备交付及过户条件。
现今得知贾先生已经领取了涉案房屋的钥匙,具备交付及过户的条件后,顾女士多次找贾先生让其交付房屋及办理过户,但遭到其拒绝,贾先生想要反悔,不再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且将房屋给了案外人李先生,顾女士请求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解除合同、贾先生返还已付房款,并赔偿损失。
被告贾先生承认原告顾女士在本案庭审中所主张的事实,同意退还顾女士已付的购房款22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向顾女士支付违约金3万元,但认为顾女士主张的30万元损失不合理,且自己没有能力支付该30万元。
判决结果
老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解除原告顾女士与被告贾先生于2017年5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被告贾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顾女士已付购房款22万元,并赔偿损失15万元,驳回原告顾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释法
员额法官:袁玲玲
本案中,虽然被告贾先生出售的房屋是拆迁安置房屋,但原告顾女士和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即使签订合同时未办理房产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后被告贾先生将涉案房屋给案外人,导致不能和原告顾女士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原告顾女士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贾先生返还已付购房款22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另外,关于顾女士主张的损失30万元,因贾先生的违约行为导致产生损失,根据利益平衡原则,理应进行赔偿。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利益损失和房屋市场行情等综合情形,酌定被告贾先生赔偿顾女士15万元。
法官提醒
1、哪些属于拆迁安置房?
拆迁安置房是指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被征地、拆迁房屋的农户。
2、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拆迁安置房屋和其他房屋相比价格优势明显,但买卖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房屋的过户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交易的隐患。只有房屋办理过户登记后才算真正地拥有所有权,因此,在购买拆迁安置房屋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还要对当地的政策进行关注,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相关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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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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