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通过房产经纪机构和租赁企业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由相应企业办理。
未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共同居住人无法办理该业务。
办理条件
1.仅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行为。
2.房屋租赁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已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3.租赁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条款: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非住宅分割出租、住宅间室出租的,房屋租赁合同还应附出租房屋平面图并标识分割出租、间室出租的房屋部位、面积。
4.共有房屋的共有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受托人应当提供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五)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的;(六)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属于危险房屋,影响使用安全的;(七)不符合房屋消防安全标准的;(八)被依法查封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6.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每个居室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除外)。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计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贮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办理入口
1、租赁当事人前往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直接提交材料申请办理,点击查看>>>最新的线下办理窗口地点和咨询电话
2、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进入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业务模块办理
3、通过杭州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进行网签备案。
办理材料
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2、房屋租赁合同
3、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或权益证明
5、同意转租证明(适用于转租情形)
6、共有权人同意出租证明(适用于有共有权人的情形)
7、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办情形)
上述材料中管理部门能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申请人只需提供相关信息,无须提供资料。
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依法规定向窗口提交相关材料,或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收件受理
住保房管部门窗口受理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
3、信息录入
对于信息录入通过的,进行下一环节系统核验
4、系统核验
系统核验通过的,进行签发制作《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5、签发制证
提交的材料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根据填写的邮寄地址收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或到受理窗口领取纸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或登入杭州市住保房管网自行打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
办理时限
线下当场办理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线上提交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
结果查询
登录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选择“住房租赁”,点击“租赁登记备案查询打印”,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查询下载打印,或持本人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区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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