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自联机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售登记,并携带以下材料:
1、在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而且双方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2、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买受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包括:(1)买受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买受人为外省市自然人的,还需提交《暂住证》或《工作居住证》的复印件;
(2)买受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概念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是指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按照法律规定向房屋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对于预售合同的备案登记的我国法律有专门的规定。《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城市房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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