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指出,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意见》对运用技术推进协同办案提出了明确要求。围绕“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新发展格局,检察技术如何更好地与各项检察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特别是顺应数字化改革大潮运用数字赋能法律监督,已经是一个非常迫切的课题。在此,试对检察技术功能作用进行研究,以期拓宽检察技术办案思路和路径,更好地发挥科技对检察办案工作的助推作用。
准确定位检察技术功能作用
2021年1月,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提出,“司法鉴定等检察技术工作为检察办案提供证据和技术支持,发挥监督纠错作用,是重要的检察辅助工作”,明确了检察技术工作的职能定位,其主要作用是提供证据和技术支持、监督纠错。其中,检察技术监督纠错作用的发挥应当是在线索发现、证据收集固定、证据审查鉴别、辅助定性量刑等各个环节,有效提供证据和技术支持,助力事实证据认定。具体分为法医、微量物证(理化)、文件检验、痕迹检验、电子证据、声像资料、司法会计、心理测试、大数据研判、无人机取证等十大专业体系。具体而言,检察技术作用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强技拓源。善于运用技术思维和科技手段,提高发现法律监督线索的能力,解决监督渠道和线索来源不畅的瓶颈问题。检察技术工作遵循的核心理念是“一切有痕可查”。随着检察机关的职能发展,业务办案对技术的需求日益多样化,检察技术工作不断得到丰富扩充,但是获取监督线索和辅助办案,提升办案能力,始终是检察技术的主要功能。尤其是在当前全面推进数字检察发展的背景下,强调重视应用大数据分析研判发现监督案源,使得技术助力办案功能更加凸显。
取证固证。转变倚重口供等言词证据的证据格局,提高对客观性证据的获取、收集能力,解决调查取证和固定证据中的问题。检察机关发现、收集、固定、保存、鉴别、审查、运用证据,需要专业技术手段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持。检察技术办案工作贯穿于客观性证据的取证、举证、质证与认证等整个过程,覆盖刑事检察从侦查到审判的各个环节,也覆盖了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的各个环节。技术性证据审查在协助检察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够有效解决案件实体和程序方面的诸多问题。特别是当前推行以客观性证据为主导的证据审查模式下,实行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制度,目的就是做好瑕疵证据补正和关键证据补强工作。
析证明理。运用科技手段分析判断事实证据,提高证据认定适用的能力,解决明辨是非真相的问题。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和专业化程度的提高,法律业务与科学技术交织,有些涉及专业技术的问题超出了检察官掌握的知识范畴,需要具备专门知识的技术人员进行辅助解读。通过对客观性证据的审查进行专门的解读,正是检察技术辅助办案的主要工作。
防偏纠错。发挥好法律监督的关键纠错作用,提高明确办案思路与方向的能力,解决监督纠错中的疑难杂症问题。检察技术工作是检察机关实现诉讼监督的重要方式,主要负责在诉讼中对所涉及的技术性诉讼证据进行审查和监督,防止技术性证据出现偏差。规范和强化技术性证据审查,将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的效果,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司法公信力。
推进检察技术功能作用发挥
目前,检察技术作用的发挥仍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如司法理念尚有差距,部门协同不够顺畅,技术实战有待提升,考核激励发挥不够,可从以下方面进一步推进检察技术作用充分发挥。
1.更新理念促转型。检察工作要自觉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树立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以科技发展引领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是技术部门要养成主动对接意识。技术部门首先要更新理念、打开思路,改变传统的“坐诊”模式,组织技术专业培训论坛以及“听我讲技术”“检察官走进司法鉴定中心”等活动,邀请检察官共同参与学习检察技术规范标准,分享典型案例,营造有利于技术办案的良好融合氛围。加大检察技术工作职能和典型案事例的宣传,讲好检察技术故事,弘扬检察技术人的先进事迹,引导检察官精准提出业务需求,在办案中主动应用科技。
二是检察官要转变传统办案理念。检察官要培养客观性证据审查的发散型思维,转变以言词证据为主判断因果关系的思维习惯,实现向以客观性证据为主判断因果关系的思维转变。客观性证据证明体系犹如思维导图般呈发散性,其证明体系以待证的事实为中心,其触角可以向四面八方延展,并没有特定的限制。这种树状发散思维模式,可以深度挖掘每一客观性证据蕴含的信息,也可充分利用其可能存在的信息,起到防止遗漏,消除矛盾和排除疑点的作用。
2.注重协同强需求。要立足司法办案特别是公益诉讼办案需要,建立检察技术协作配合机制。创新“业务+技术”工作协同机制,建立技术监督常态化的发现移送机制,善于应用科技发现监督线索。
一是突出需求导向。要进一步强化办案需求导向,基层院重点在于提出技术需求,上级院加强对下统筹支持。要细化十大专业门类的技术案件移送标准等办案指引,对于重点案件业务部门应及时移送审查或申请必要的技术支持。深化数字检察建设,在线索移送、需求委托等方面改进办案系统流程,实现技术与业务的融合化、智能化和规范化,条件成熟时建立跨多场景的统一司法鉴定评估监督平台。
二是拓展监督深度。检察技术部门要关注业务办案的热点、焦点和难点,同步深度参与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做到办案同步跟进、业务共同研究、难题团队攻关,共同促进法律监督能力和质效的提升。检察官与技术人员共同分析案件事实证据,鉴别真伪、获取有价值信息。
3.数字赋能提质效。检察技术要探索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5G、区块链等新技术推动传统技术的全面升级转型。要紧紧围绕数字化改革的大背景,创新“协助取证+分析研判”模式,积极应用大数据分析研判办案,重点解决好监督线索来源问题,以数据赋能提高技术办案质效。
一是推进数字赋能监督。数字化应用场景要抓住主要矛盾,检察技术部门会同业务部门组成专业研判队伍,重点解决与检察业务办案关联度高的系统性、普遍性、突出性问题,围绕可获得的数据来源、业务需求监督目标、数据矛盾点的碰撞要素、人机合一的联动机制,创新探索检察监督专题模型,并转化为业务办案和技术办案应用,以小切口撬动大监督。推进检察技术应用数字化建设,通过标签化处理检察技术文书和检验结果构建数据模型,如检察技术辅助办案系统引入人工智能,推进研发技术性证据审查智能辅助系统等场景化应用,进一步提高数字赋能技术办案的质效。
二是加强类案监督。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使得运用大数据分析研判提高法律监督质效显得愈发迫切。要善于从监督易发、多发、常发的类案规律中,建立充实监督案例数据库,举一反三、由点到面地扩大线索来源。类案监督要循序渐进,对于成效明显的数字赋能案例,及时总结提炼后作为办案指引加以推广。
4.完善机制增激励。全面分析当前影响检察工作中科技应用发挥的制约因素,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特别是部门协同、业务考评、人才保障等基础性机制,从源头上解决根本问题,促进科技在各项检察业务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一是完善融合协作激励机制。在检察业务评价中创新引入“应用科技”评价,对业务办案部门主动应用科技监督且成效明显的,应当给予加分激励,引导业务部门和检察官主动提出技术需求,形成内外部理念共融、机制共融的检察技术办案格局。进一步完善技术办案考核评价指标。进一步发挥基层院案件管理、控告申诉和技术信息化多部门融合一体的正向效应,注重各项检察业务一体化发展的整体均衡性。鉴于不同案件证据之间的相互关联、同一案件证据的多种表现形式,鼓励加强十大专业门类的多兵种协同配合,应用检验鉴定、技术性证据审查、技术协助、勘验检查等多种手段,提升技术整体作战能力。
二是完善技术办案激励机制。要建立符合技术特点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级待遇管理等保障机制,在人员编制、招录引进上给予支持,引进留住高层次新兴学科技术人才。积极推进“助理鉴定人培养计划”,创新专业技术人员培养进修、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机制,激励技术人员自觉钻研业务,潜心做好技术工匠。要积极借助社会鉴定机构的力量,加强跨专业问题的学习交流,必要时还可以邀请其他政法执法单位、社会委托鉴定机构的专家参与共同商讨。统筹整合检察机关技术人才资源,发挥鉴定人队伍一体化优势,确保“有需求、有委托、有回应”,不断提升检察技术办案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作者为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