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过程中涉及最主要的就是拆迁补偿方式问题,一般情况下对于补偿方式包括了货币补偿、产权置换或者两种结合的补偿方式,很多被拆迁人在选择产权置换补偿方式的时候,难免会有一些疑问,例如:安置房有公摊面积吗?公摊面积怎么算?对这个问题渊博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跟大家回顾思考一下,如果我们本来被拆迁的屋子就是一些楼房的高层建筑,那么本事就是有一定的公摊面积,实际上和新的回迁房公摊面积是差不了多少的,对于这种情况的被拆迁人可以忽略这个问题,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原来拆迁的房屋是农村平房,而拆迁后安置的回迁房是高层的住宅楼房,这公摊面积就尤为凸显,公摊面积细算下来着实不少,很多被拆迁人无法接受,很多被拆迁户也经常反应,高层的回迁房是高层楼房,公摊面积很大,从而导致拆迁后实际居住面积并没有改变,反而降低了很多。
对于公摊面积,目前来说国家并没有相关明确的规定,但也不代表没有依据,我们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的第四十二条,“征地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照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在物权法中所提到,在个人住宅拆迁应当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我们完全可以理解为不能因为拆迁而导致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降低,建筑面积不变的情况下,公摊面积增加,受影响的实用面积大大降低,同时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得不到保障。
渊博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对于公摊面积的问题,收集了一些各地政府对于这个问题作出的一些规定,希望可以对你有帮助,仅供参考。
1、河北省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第二款: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给予公摊补助。公摊补助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公摊基准补助系数结合被征收房屋评估确定。
2、山东省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
第二十三条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以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的应补偿面积,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其中,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补偿房屋公摊面积,按照该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应补偿面积之和乘以公摊面积比例计算。
前款规定的公摊面积比例,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的,按照该住宅房屋建设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征收区域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百分之二十三计算。县级市的公摊面积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本条所称公摊面积比例,是指建筑物公用建筑面积占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被征收房屋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并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办理产权调换房屋的转移登记。产权调换房屋的公摊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因增加公摊面积而减少使用面积的损失补偿。
4、湖北省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的,应当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增加建筑面积补助。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9层及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调换为18层及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
建筑面积补助的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5、陕西省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五款: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6、浙江省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二、房屋征收补助
(四)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公摊面积补助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高层建筑的,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7、安徽省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公摊系数计算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
《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公摊系数计算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
8、甘肃省
《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同类地段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所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所对应的公摊面积不予结算费用。超过后的建筑面积,可分档次由被征收人以优惠价格购买,调换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具体优惠价格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作出规定。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同类地段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评估差价结算,所对应的公摊面积不予结算费用。
9、福建省
《福州市仓山区东部新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
十三、征收非农经合成员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产权房屋,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0%的公摊补偿(安置房为七层以下多层房屋的除外),但每户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
10、重庆市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11、江苏省
安置房为小高层、高层的,电梯及由电梯增加的走廊公摊面积不计入回迁安置面积。
12、河南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
1.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计算。
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进行调换。
在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时,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分别进行调换。套内建筑面积调换时,被征收房屋价格和安置房屋价格均按市场评估价计算,双方结清差价。
公摊面积调换时,免收套内建筑面积相对应的公摊面积的价差款。
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在2套(含2套)以上的,实行高低搭配进行安置。
以上是渊博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为大家总结的各地政府对公摊面积的规定,希望可以对你提供参考,具体规定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