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面积是否包括公摊
齐鲁壹点2003.10.3107:17
本报济南10月30日讯(记者刘春雷)济南市73岁的王大妈状告济南市天桥区拆迁办和济南市天桥区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拆迁房“缩水”一案,今天在济南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产权调换协议书上所记载的“建筑面积66·67平方米”到底包不包括公摊部分。
1996年,天桥区拆迁办与王大妈签订了产权调换协议,并安置给王大妈一处建筑面积为66·67平方米的单元房。1998年,王大妈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手续时,经测量被告知房屋的实际面积只有58·29平方米,比协议书所载面积少了8·38平方米,无法办理房产证。从此,王大妈开始了6年的艰难维权路。
在今天的庭审中,拆迁办和开发公司称,产权调换协议中所载“建筑面积66·67平方米”系指包括公摊面积在内的总面积,58·29平方米指的是套内面积。而王大妈的代理律师对此进行了辩驳:当时收费时对方是按66·67平方米的面积收的费,而按规定,公摊面积是不收费的,对此,拆迁办和开发公司也予以认可;“套内面积”这一概念是从1998年才出现的,在协议签署时的1996年,一说“建筑面积”人们就认为是现在所说的“套内面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格式合同条款出现争议时,应当做出对合同制作方不利的裁判,而拆迁办和开发公司提供的就是格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