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李丹阳
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以及法治观念的提升,交易主体日趋重视书面合同的约束性。在合同签署时,无论是出于疏忽大意还是刻意为之,时常发生只签字或盖章、但未落日期的现象。该行为是否存在法律风险?作为当事人又该如何妥善处理?本文将通过司法判例对合同签署未落日期的潜在风险及争议进行探究。
一、合同签订日期的确定方式
1、法律规定的形式,即原《合同法》和《民法典》对要约承诺的相关规定
2、根据实际履行涉及的相关事项确定合同成立的大致时间
3、各方签订时间不一致,通常以最后一方签订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尽管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但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及原《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合同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合同实际签订过程中,往往存在一方签订后再寄送另一方签订的情形,双方在合同签订的时间和空间上并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针对于空间上的不一致,作出规定如下:“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那么对于时间上的不一致,解决方式也应当参考上述规定,即以最后一方签订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在对于该问题的相关判例检索中,笔者发现法院在判决时亦持有相同观点。
案例一
审理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粤0391民初696号
本院认为:“虽然被告作出承诺并已将承诺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原告,双方的合同已经符合成立的条件,但由于双方采用了签订合同书的方式订立合同,因此在承诺到达原告时,双方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最后一方在合同书中签字或盖章的时间才是合同成立的时间”。
案例二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粤13民终3432号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该劳动合同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因此应以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劳动合同成立的时间”……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二、司法判例中看风险及争议
1、有无签订时间可能对合同真实性、关联性认定产生影响
案例一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2)民申字第634号
本院认为:案涉《补充合同书》虽然加盖了宏尚伟业公司和大宝达公司的印鉴,但是没有签订时间的记载,也没有该两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签名。在内容上,《补充合同书》不能体现是对双方此前哪一份合同书的补充约定。《补充合同书》不符合正常的商业签约规则,也不符合双方此前的交易习惯。经一、二审庭审调查,宏尚伟业公司对于《补充合同书》形成的时间、具体经办人员等重要背景情况均不能予以充分说明。因此,二审判决认为《补充合同书》的真实性难以认定并据此驳回宏尚伟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案例二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鲁民终1034号
本院认为:关于证据一,因合同书没有签订日期,故对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2、有无签订时间可能对认定案件事实情况产生影响
① 影响认定违约金的起算点以及标准等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湘01民终10827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违约金的起算点以及标准是否恰当。本案中,为了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至选经营部提交了《木方销售合同》;建工公司提交了《木模板销售合同》。经本院审查,后者没有签订日期,甲方处没有盖章;前者有签订日期,除了甲乙双方签章之外还有乙方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内容。故一审法院以《木方销售合同》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② 影响认定债权债务的履行期限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浙执复2号
本院认为:该《债权债务确认协议》没有记载签订日期,也没有落款日期,而签订日期对该协议的履行至关重要,因为没有签订日期,意味着无法明确债务履行期限。
3、有无签订日期可能成为法院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4327号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实为案涉借款的担保。经查……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签订时间、未约定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也没有实际交付商品房的行为,该合同不具备商品房买卖之必备要件,无法认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商品房买卖。一、二审法院根据上述情况,认定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质是对借款的担保,认定事实清楚。
4、给另一方合同造假留下可乘之机,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审理法院: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1)湘0626民初692号
本院认为:原、被告各提供了一份《产品经销合同书》,原告提交的合同……没有签订日期,其主张该合同签订时间……后于被告提交的……《产品经销合同书》,被告认为该合同编号系原告自行填写,其提交的合同真实签订时间在原告提交的合同之后。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哪一份《产品经销合同书》系原、被告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根据两份合同内容……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产品经销合同书》签订在先,被告提交的……《产品经销合同书》签订在后,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为被告提交的《产品经销合同书》。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5、成为财产能否被强制执行的依据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豫民终704号
本院认为:虽然黄某某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没有签订日期,但结合……黄某某付款时间,以及浩雅公司承认合同是在查封之前签订,没有写明日期是工作人员失误所致等证据,综合判断后,可以认定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于2016年5月4日保全查封之前签订。综上,黄某某的购房行为符合法定条件,其生存权应当得到维护,其依法可以请求排除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执行。一审法院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过于简单,依法应予纠正。
三、结论
合同签订日期虽对合同效力没有实质影响[1],但会影响法院对于证据真实性和关联性、合同性质、案件事实状况等方面的认定,可能在诉讼时产生举证困难而处于不利地位,甚至影响到财产能否被强制执行等重大问题。但从结论回归到案情及论理,以上裁判结果背后存在一致的司法审查逻辑。也就是说,司法裁判并非局限于合同本身“咬文嚼字”般的机械解读,更多的都是在探寻合合同签订日期在整个交易履行中的情况,这个探寻过程运用了法律解释的规则,关注了当事人的交易习惯,最终维护的是民事交易的稳定与公平。鉴于此,法院注重核查合同当事人沟通及实际履行方面的证据链情况,这也为我们在发生该类争议时的证据搜集提供了思路。
综上,如无特殊情况,还是应该正常写上合同签订日期,这样才能更好地降低不确定引发的法律风险。
[1]《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