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
1、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商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2、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商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
3、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包换:
1、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
2、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
3、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或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
4、根据上述三款换货时,凡属残次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其重新计算。
退货:
1、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应予退货。
2、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规定收取折旧费。
3、退货时,销售者应接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因此,凡有以上情形的商品(包括未列入目录的商品)均应实行“三包”。新“三包”规定也明确规定: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商品的“三包”责任。未列入目录的商品,其“三包”方式、条件及时间可能与列入新“三包”规定目录的商品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