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在与汽修公司因维修服务产生争议之后,应当通过权威机构认定,合理维权。如果发帖内容仅限于对事实的描述,则属于消费者对企业经营行为的正常监督、批评。但徐某在没有走正规维权途径之前,就在网上发帖,且帖子包含了“骗子、xx狗、**诈小人”等侮辱性字眼,客观上存在诋毁汽修公司声誉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众对其服务质量的信赖,也降低了对其服务的社会评价,构成了对其企业名誉权的侵害。鉴于徐某发帖平台的区域性不广,发帖数量、浏览量及跟帖量少,且已在诉讼过程中主动删帖,可以认定徐某侵权情节轻、影响范围不广。汽修公司除一些直接损失外,主张的其他损失也无相应证据证明,应酌定为3万元为宜。遂判决徐某赔偿汽修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并在爱上网、百度贴吧网站上发布公告,消除影响、恢复汽修公司的名誉。
法官点评:企业法人作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也享有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利,侵害企业名誉权的,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当侵权责任。当前,在充分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大背景下,除了关注对民营企业各项财产权利的保护,更应注重对民营企业名称、名誉等非物质权益的保护,维护企业长期积淀塑造的社会形象,促进民营企业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