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三
核心价值:公平正义 和谐友善
基本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豆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未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将不合格热镀锌拆除,按照合同约定重新安装4*6厚度2.0的热镀锌,并赔偿因其使用不符合约定材料导致的经济损失35000元。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其工程款元。
淇县法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20年5月2日,原告豆某(甲方)与被告未某(乙方)签订合同,约定甲方将在西岗镇迁民村西地自建猪场的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包工包料,猪舍顶料板要求选用10厘米的阻燃板,猪舍梁要求选用4*6厚度2.0的热镀锌,料仓顶为圆形、单瓦。工程总价款元,支付方式为:1、乙方材料进厂甲方支付60000元;2、上梁结束甲方再支付60000元;3、工程完工后一周内付清尾款70000元。施工过程中,被告未按合同约定选用4*6厚度2.0的热镀锌。工程竣工后,双方因选用热镀锌的规格发生争议,经私下协商未果。因原告需及时使用猪舍生产经营,为避免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失扩大,原告对猪舍顶梁进行了加固。
裁判结果
淇县法院认为,原告豆某系定作人,被告未某系承揽人。双方合同明确约定要求选用4*6厚度2.0的热镀锌作为施工材料,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选用厚度1.6-1.8的热镀锌,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考虑到原告要求被告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热镀锌拆除重作,不仅会给原告的生产经营造成额外损失,而且会增加被告重作的施工成本,对双方都有弊无利。为更好的化解矛盾纠纷,由被告承担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更为合理。涉案猪舍已竣工并交付原告使用,原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被告工程价款,但被告在选用材料上构成违约,淇县法院酌定由被告承担减少报酬、赔偿损失共计35000元的违约责任,从原告欠付的元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豆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未某工程价款75000元;二、驳回原告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未某(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请求。原告豆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鹤壁中院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民法典》中规定了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生态文明原则,直接体现了社会正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容。本案在审理中,树立了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真心实意的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的审判思路。如果仅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判决,使本已经紧张的双方关系更加雪上加霜,也对后期的执行造成很大的困难。涉案猪舍已竣工并交付原告使用,从减少原告的生产经营造成额外损失和被告重作的施工成本出发,将被告承担的违约责任从原告所欠付的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除,不仅减轻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维护了公平正义,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立足于化解社会矛盾,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供稿:民一庭淇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