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华征告字(2024)第(1)号
因火车北站扩能改造配套市政工程建设需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成征决字(2024)第(1)号总(2)号),决定对下述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火车北站扩能改造配套市政工程
二、房屋征收范围:成华区福康街 28号福顺苑,北至东安苑南至站北路,西至福康街,东至泰来小区,涉及福顺苑 3、4、5、6、7、8 栋所有房屋。
福顺苑小区地理示意图
三、房屋征收目的:为解决成都站南北区域联通及落客交通转换功能,保障火车北站扩能改造配套市政工程建设,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对火车北站扩能改造配套市政工程(成华段)房屋征收项目(一期)一标段福顺苑依法组织实施房屋征收。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自评估报告公布之日起至第 45 日止。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腾空并交付房屋
六、房屋征收部门:成都市成华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
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成都成华棚户区惠民改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八、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址:福康街 28号5栋2单元1楼2号、6 栋1单元1楼 34 号(临街商铺)、福康街 44 号(临街商铺)办公电话: ,投诉电话: 。
九、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被征收人如不服《房屋征收决定书》(成征决字(2024第(1)号总(2)号),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60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禁止实施的行为及法律后果:
自2023 年8月 18日现场公布《关于公布火车北站扩能改造配套市政工程(成华段)房屋征收项目(一期)一标段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一)房屋转让、分割、赠与;(二)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四)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特此公告。
附件:火车北站扩能改造配套市政工程(成华段)房屋征收项目(一期)一标段征收补偿方案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6日
附件
火车北站扩能改造配套市政工程(成华段)房屋征收项目(一期)一标段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以成办发〔2020〕92号)和《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住建发〔2020〕358号)等有关规定,现结合火车北站扩能改造配套市政工程(成华段)房屋征收项目(一期)一标段(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为解决成都站南北区域联通及落客交通转换功能,保障火车北站扩能改造配套市政工程建设,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对火车北站扩能改造配套市政工程(成华段)房屋征收项目(一期)一标段福顺苑依法组织实施房屋征收。
二、房屋征收范围及禁止实施的行为
(一)房屋征收范围:成华区双水碾街道办事处福康街28号福顺苑,北至东安苑,南至站北路,西至福康街,东至泰来小区,涉及福顺苑3、4、5、6、7、8栋所有房屋。
(二)根据《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的规定,自2023年8月18日现场公布《关于公布火车北站扩能改造配套市政工程(成华段)房屋征收项目(一期)一标段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1.房屋转让、分割、赠与;
2.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3.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4.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三、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补偿包括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搬迁奖励五部分。
(一)房屋补偿费
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作为计算货币补偿款的结算依据。
计算公式: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2.产权调换。征收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评估价分别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公摊价值小于安置房屋公摊价值的,被征收人免于支付公摊面积补差款。
计算公式:补差款=(安置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X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单价)。
征收非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建筑面积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差价。
计算公式:补差款=(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评估单价)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单价)。
安置房套型统计表(住宅)
对应安置套型参照表(住宅)
备注:
(1)就近安置房源新山二期、东方新城61号院、东方新城 63号院为现房,上东一号4期为期房,实际安置房源信息以现场公布为准。
(2)就近安置房源建筑面积为初测面积,最终以不动产登记面积为准。
非住宅安置房源为上东一号4期商铺。
选房顺序:按照签订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先后顺序选房,先签先选。具体选房办法以现场公示为准。
3.过渡期限及超期过渡费发放。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要过渡,安置房为砖混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安置房为框架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三十六个月。过渡期限从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之日止,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过渡期限超过约定的,逾期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按月及时发放:
(1)征收住宅,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自补偿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六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规定标准的3倍发放。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一年以上的,
本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在此期间内被征收人有权继续使用安置周转用房。
(2)征收非住宅,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4.装饰装修价值。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根据装修情况划分不同档次,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的补偿。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房屋室内装修补偿分类标准
(二)政策性补偿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按8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征收非住宅,实际发生费用高于8000元的,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关票据据实发放。
(三)政策性补助费。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
1、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住宅实施征收,被征收人没有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结构按四类地区(二环路以外地区)标准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建筑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按五十平方米计算:砖木(木)结构房屋按每月23元/平方米计发,砖混结构按每月25元/平方米计发,框架结构按每月28元/平方米计发。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期限从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之日止,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对商业、生产办公用房等非住宅实施征收的,被征收人没有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按月支付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具体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计算,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1)按净利润损失计算。具体按照上一年度报税务部门的数值计算,或由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认定。
(2)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数按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计算,无法核定实际从业人数的,可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或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进行认定。
(3)按房屋租金收益计算。具体按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约定金额计算。无法根据租货合同确定租金收益的,通过评估确定。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期限从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之日止,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期限按三个月计算,也可按不超过原房屋评估价3%的标准一次性支付。
3、搬家补助费。住宅按每户3000元一次性发放搬家补助费,房屋需要产权调换过渡的,发放两次搬家补助费。
非住宅根据机器设备、物资的损失情况和搬迁费用计算搬家补助费,具体金额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四)政策性补贴。包括物管费补贴和装修期补贴。
1、物管费补贴。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2.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五年物管费补贴。房屋建筑面积九十平方米以下(含九十平方米)的,按九十平方米发放。
2、装修期补贴。对住宅实施征收,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三个月装修期补贴。
(五)搬迁奖励。结合协议签订、房屋交付等实际情况,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搬迁奖励:
1、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房屋实施征收的,分开发放户奖、楼栋腾退奖。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被征收人可享受每户2万元奖励;
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完成腾空移交整栋楼栋,该栋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享受每户6万元奖励。
对单位房屋实施征收的,户奖、楼栋腾退奖合并发放,总金额按房地产评估总价的1%计算,低于8万元的按8万元发放。
2、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子每平方米500元给予奖励,另外住宅按房屋评估价值的30%、非住宅按房屋评估价值的20%的标准给予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住宅按差价款的30%,非住宅按差价款的20%给予奖励。
四、户数认定
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以及搬迁奖励实行按户发放:
(一)户数按权属证书认定。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多个不动产单元合并登记在一张权属证书上,但实际独立使用的,可按登记的房屋套数认定。
(二)租金由政府定价的直管公有房屋、单位自管公有房屋按公房租赁合同或其他租赁证明认定。
(三)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
五、公有房屋补偿
(一)公有住宅。对租金由政府定价的直管公有住宅、单位自管公有住宅实施征收,房屋租赁协议未能解除的,对房屋产权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房屋产权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产权人给予补偿。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依据房改或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将房屋出售,房屋产权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由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购买人给予补偿。
(二)公有非住宅。对租金由政府定价的直管公有非住宅、单位自管公有非住宅实施征收,房屋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费总额分配比例由房屋产权人和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或通过协商确定。
对由政府部门分配承租的直管公有非住宅,货币补偿费总额由房屋产权人和承租人按5:5的比例分配,终止租赁关系。
(三)拥有部分产权的房屋。对房改住房或者补贴出售给个人的住房实施征收,属于部分产权且具备完善产权条件的,可由原购房人按照有关规定完善产权,房屋征收部门对原购房人给予补偿。
六、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为准。记载的建筑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不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备测绘资质并在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开展房产测绘成果应用业务的测绘机构对房屋进行测量。对具备竣工验收手续等相关审批文件且未擅自改建或扩建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七、经营补偿
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薄记载为住宅,但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实际作为经营用途的,按照住宅给予补偿。作为经营用途的部分,具备相关经营手续并经区政府认定,可给予一定的经营补偿。
八、车位、车库的补偿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并可进行不动产登记的车位、车库,对所有权人实行货币补偿,补偿费用按照评估单价乘以建筑面积确定。
九、共有房屋的安置
对共有产权房屋实行征收,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只对实际使用房屋的共有人进行安置,对其他共有人不予安置,安置房仍属全体共有人所有。
十、未经登记房屋认定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成办发〔2020〕92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区政府组织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不能参照有证房补偿的建筑结构正规的改扩建部分及临时建筑,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十一、关于住房保障规定
对征收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下列标准分类实施住房保障:
1、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五十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超出部分按照本方案规定另行结算。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其中,房屋补偿费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五十平方米确定。
十二、签约期限
自评估报告公布之日起45日止。
十三、其他
(一)本次征收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安置房屋税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应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国土使用证等原件,在移交旧房时应结清原房屋移交之日的水电气光纤等相关费用。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6日
来源官网,成都向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