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二)

一、房地产买卖合同解除后,买受人主张解除商品房担保合同的依据在买受人与开发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按揭贷款合同并不当然解除。依据法律的规定

一、房地产买卖合同解除后,买受人主张解除商品房担保合同的依据

在买受人与开发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按揭贷款合同并不当然解除。依据法律的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以支持。可见,法律支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但是该种解除属于何种性质的法定解除权呢?一般认为它并不属于情势变更或合同落空原则,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是《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

二、当买受人、按揭银行都未提起解除抵押担保贷款合同请求,开发商能否单独提起解除抵押担保贷款合同

对于这种情形,开发商有权提出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另外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买受人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未解除,开发商能否单独提出解除同银行间的保证合同?对此,从合同的解除同样应当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开发商才能以通知的方式解除从合同。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第24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该条规定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关系包括保证关系。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形下以通知的方式向银行行使保证合同关系的解除权。

三、购买商品房的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

购买房屋的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关系属于关联关系,并且由于借款人的目的就是购买房屋,按揭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和发放贷款时对此明知,开发商和按揭银行之间也存在一对一的销售和融资合作关系。因此,买卖合同成为借款合同的存在前提,购买房屋成为借款合同的直接目的。当买卖合同因无效、被撤销或解除而不能履行时,借款合同也因合同目的的落空而随之无效或被撤销、解除。比如开发商违约不能按期交房或交付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房屋买卖合同被依法解除的,借款合同也应解除。因合同解除属于当事人的主动选择,除与按揭银行有约定的外,开发商与购房人对按揭银行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之间的关系

抵押合同与借款合同之间的关系属于法定的主从合同关系,抵押合同属于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借款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的,抵押合同也随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如果因买卖合同的解除致使借款合同解除并导致抵押合同解除的,对按揭银行债权的保护成为关键。依据法律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该条规定在文意上主要针对保证担保关系,但不排除适用于其他担保关系,如抵押、质押关系等。所以借款合同解除后作为担保人的购房人仍应对其自身欠款承担担保责任,按揭银行对作为担保物的房屋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借款合同与收入证明函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

银行在按揭贷款中有一个惯例即要求购房人出具个人收入证明,证明函上必须加盖购房人所在单位公章。从法律角度看证明函并不当然发生法律责任,其与借款合同在民事责任上不相干,因此按揭借款合同与收入证明函之间的关系属于各自独立的关系。基于保证的意思必须明示的法律原则,收入证明函不构成担保。

对于单位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或出具不实证明函帮助购房人取得贷款,在购房人丧失还款能力时能否追究单位的责任是一个复杂问题。因为现实中,按揭银行是否向购房人发放贷款所考察的因素并不以收入证明函为唯一,所以收入证明函的不实或虚假与按揭银行发放贷款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仅凭借收入证明函的不实或虚假不足以裁判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二)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抵押担保与保证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

按揭贷款中,贷款人购买期房与开发商交付合格的现房有一段时间差,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即在开发商交付合格现房之前,抵押物在实物上和法律上并不存在,对银行而言,承担着一个巨大的法律风险,即抵押物的落空,而这些风险恰恰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造成的。因此,作为贷款条件之一,银行要求在购房者取得房产证以前,开发商必须向银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也就是承担第一顺序的还款责任。因此,开发商主张适用《担保法》第28条“物保优于人保”是没有依据的。

七、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损失如何承担

因购房者(借款方)的原因,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解除的,合同解除所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买受人承担;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贷款合同解除的,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可以直接判决开发商向银行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主要是基于审判经济性、效率性的原则。对于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所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双方按照过错程度的大小承担责任。这里的损失包括:房屋装修损失、房屋产权过户所发生的税费及房屋跌价损失。

八、“假按揭”合同的效力

对于“假按揭”合同的效力,应分不同情况予以认定。1、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的楼花买卖合同。无论是否有真实签名或者伪造签名的“假按揭”,借款人和房地产之间的买卖房屋的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其真实目的是恶意串通骗取银行贷款。违法《合同法》第52条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银行不知情的具有真实签名的“假按揭”借款合同属于有效的合同,由于银行受到欺诈,所以银行享有撤销权;银行知情的具有真实签名的“假按揭”借款合同,在没有其他违法因素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所以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开发商伪造借款人签名的“假按揭”合同,因为借款人主体不存在,无论银行是否知情均为无效合同。3、担保合同。主合同即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当然无效。如果抵押合同及保证合同有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可以有效”,那么抵押合同及保证合同有效。

九、商品房按揭中提前还贷如何处理

银行对提前还贷不表示反对,但也不会根据实际用款期限调整利率标准,因为贷款期限越长利率越高,所以缩短期限后仍适用原合同利率标准就等于借款人做了补偿。

十、地震作为不可抗力免责事由能否适用于按揭债务

对此类情况,按揭贷款仍应继续偿还。房屋虽然已经灭失,业主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但其向银行的付款义务并没有消灭。除非国家免除部分债务,否则业主应当继续清偿债务。即抵押物虽然灭失并不能当然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抵押人有还款能力的应当继续还款。

以上读书笔记来源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王林清、郭燕枝、杨心忠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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