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签订的财产协议对内对外有不同效力。对内有效,双方需按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对外有效,需保障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若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不知情,则该约定对第三人无效。若第三人知道,则夫或妻负责清偿。
法律分析
夫妻在婚姻期间签订的财产协议,其法律效力可分为对内效力(即对夫妻之间)和对外效力(即对第三方)。对内效力指夫妻之间关于财产权益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双方享有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等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对外效力主要考虑夫妻对财产所做的约定,既要保护夫妻财产权,又要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夫妻对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做的约定归各自所有,如果第三人不知晓该约定,则该约定对第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夫妻一方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如果第三人知晓该约定,则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来清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