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是指使用房屋占有的土地而不是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国家规定城市建设用地属于国家所有,个人和企业可以使用和交易补偿用地。使用房屋的权利是计算日期的70年。只要购房者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房子就是私有财产,不属于国家。只要房子还在那里,个人就拥有房子的所有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满后,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合同。除依照公共利益收回土地外,应当予以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续期,应当续期,并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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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是:
第四十二条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个人住房和其他不动产,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为公共利益征收。
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和幼苗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以保障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对被征收的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依法给予拆迁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条件。对个别房屋征收的案件进行调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挪用、私分、扣缴、拖欠赔偿费。
第一百四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前,公益性要求提前收回土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赔偿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相应的转移费应予退还。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的第一百四十九个期限,应当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续期,依法处理。对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所有权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五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消灭的,出让方应当及时注销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百度百科
房子70年后的归属问题,的确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如果70年后,房子真的不再属于你,租房的确要比买房子划算。这样说,并非故弄玄虚,是有一定道理的。房屋产权是物权之一种,按理说,这是一种永恒的权利,并不存在过期之说。问题是房子不像你的手表一样,放在哪儿都行,它必须建在土地上。与土地比较起来,房子只是土地上的附着物。因此,70年后,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权没了,必然危及房子,不能排除失去房子的可能。 这实在很有意思。一方面,法律宣布对公民私人合法财产进行绝对保护。比如说房子,它是公民最重要的个人财产之一。按理说,只要这个房子不倒,我对这个房子就有绝对的权利:占有、使用、支配、处置。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又规定,土地是国有的,土地的最长使用期限是70年。70年后,哪怕这个房子非常结实,还是要面临何去何从的问题。这里面显然存在着矛盾。 有专家认为,在我国可以采取三个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第一,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至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第二,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第三,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这三种方式都有不尽人意之处。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办法,实质上是加重购房的负担。当下,用来做房地产开发的土地都是开发商从政府那里高价“拍”来的。消费者化高价不仅买下了房子,还包括房子下面的土地的使用权。70年后,房子好好的,又让他们重新再买一次“土地使用权”。购房者反复掏钱,必有另一个主体反复受益,这种做法是不是太有失厚道? 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和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本质上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这种方法,总让人感觉难以实现。一个城市,除了公共建筑之外,全是个人建筑,这么大的规模,政府怎么收回?收回时,这些人将上哪儿去住,即使能办到,工作量之大不亚于迁移一个城市,将对社会造成怎样的冲击?举个例子说。我所在城市,居民房占大多数是80到90年代建的,其中居住的人口,少说也有上百万。如果按这个办法实行,10年间要让这上百万的人离开原来的家,重新找住所,社会怎么承受得了?再加上写字楼什么的,政府又哪来这么多资金进行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