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平先生:
你与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2月13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统编号:(2010)】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第十条第2项约定买受人逾期15日支付购房款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三项5款约定因买受人逾期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导致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代偿银行借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你于2012年9月开始停止向农业银行资阳分行偿还借款,导致我公司被银行催收借款并承担担保责任,已代你偿还2012年12月31日前的两笔到期借款共计7335.00元,现银行借款又已严重逾期,你仍然未履行还款义务,你的前述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依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第2项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三项5款约定,特通知你:
一、解除双方2010年12月1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二、你应依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三项5款约定,承担违约金61863.00元;
三、请你在本通知到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公司办理解除合同后的结算及退还房屋。
四、如你对解除合同有异议请在本通知到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以上通知在告知时间内你不提出异议,也不回复本公司或向法院提出诉讼,我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黄红梅女士:
你与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2月24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统编号:(2010)】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第十条第2项约定买受人逾期15日支付购房款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三项5款约定因买受人逾期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导致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代偿银行借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你于2012年9月开始停止向农业银行资阳分行偿还借款,导致我公司被银行催收借款并承担担保责任,已代你偿还2012年12月27日前的两笔到期借款共计4692.00元,现银行借款又已严重逾期,你仍然未履行还款义务,你的前述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依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第2项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三项5款约定,特通知你:
一、解除双方2010年12月2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二、你应依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三项5款约定,承担违约金96225.80元;
三、请你在本通知到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公司办理解除合同后的结算及退还房屋。
四、如你对解除合同有异议请在本通知到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以上通知在告知时间内你不提出异议,也不回复本公司或向法院提出诉讼,我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三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