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行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就是将分散在国土、房管、农工办、农林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到一个部门,由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进行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我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是江都区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由江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承办不动产具体业务。
2.哪些不动产权利可以依法办理登记
分别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3.为什么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由于各部门登记方法、技术规程不一致,原有的分散登记方法很容易导致各种不动产权利的重叠、漏登;分散在不同部门管理和登记,又容易导致用地权属界限不清、权利归属不明,引发矛盾和纠纷。统一登记可以更好地厘清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权利界限,减少权属纠纷,提高登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减少办证环节和成本,让当事人少跑路,大大减轻了负担。同时,通过实施统一登记,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又可以有效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所以,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最主要的作用是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4.不动产登记的类型都有哪些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5.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人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要提交以下六个方面的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是登记申请书;二是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是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是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是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在哪些情形下不动产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一是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二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三是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不一致或不相关联;四是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权利证明文件不一致或不相关联;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7.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登记申请有以下四个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是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是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8.不动产登记收费是如何定的
我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在国家出台新的收费标准之前,将按照原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收费标准出台过渡期暂行收费标准。暂行收费标准将低于原先两部门分别登记的总费用标准。
9.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如何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以房地产作为债务的担保,签订抵押合同之后,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不动产登记机构经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符合抵押条件的,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权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并受到法律保护。
10.小产权房能进行不动产登记确权吗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未缴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镇政府或村政府颁发的房屋,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权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部门不会给予备案。其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因此,“小产权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不动产登记是依法保护不动产所有人权利的法律行动,不可能登记任何不合法的东西,所以“小产权房”不能进行不动产登记确权。
11.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原有的土地证房产证是否有效
今年 6月 12日起,我区将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按照“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群众的原则,实施统一登记后,无论是依法颁发的新版证书,还是 6月 12日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都继续有效,等到依法办理转移或变更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12.只持有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产能否上市交易
不能。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两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齐全或具有《不动产权证书》的方可转让。因此,必须先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13.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不动产登记信息别人可以查到吗
不动产登记信息不是谁想查就能查的。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共享与保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