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秘〔2010〕15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7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明确各地各有关部门的任务和责任,鼓励和引导全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全面放宽民间投资领域。
1.进一步调整优化国有资本布局,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大中型企业合资合作。(省国资委)
2.鼓励民间资本独资、参股或租赁经营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积极支持投资小水电、城镇水源建设、农村安全饮水、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优势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和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参与高标准农田、农田林网建设和立体农林业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服务业。(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3.探索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整治,支持通过市场方式参与农村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建设。推进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鼓励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民航机场集团)
5.在国家政策范围内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我省铁路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投资集团)
6.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建设。(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
7.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联合建设方式投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鼓励民间投资者在获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参与电信增值业务经营服务。(省通信管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8.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探和合理开发,支持投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采煤塌陷地治理等领域。(省国土资源厅)
9.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各类园区。(各市人民政府)
10.积极通过项目招标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独资或与国有企业参股、联合,参与江南和江北承接产业转移省级集中区建设。(江南和江北集中区管委会、省皖江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
11.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重点支持民间投资参与跨地区和面向村镇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人民政府)
12.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
13.鼓励和允许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省卫生厅、各市人民政府)
14.推动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15.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省民政厅)
16.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省文化厅、省旅游局、省体育局)
17.鼓励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
18.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19.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
20.鼓励民间资本境外投资。(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进一步拓宽民间融资渠道。
21.各级财政要积极落实小企业贷款财政奖励、补助和风险补偿资金,以及小企业上市融资的财政补贴和奖励。(省财政厅)
22.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切实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特点,创新产品服务,积极开展存货、林权等抵押贷款,以及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仓单等质押贷款。(安徽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23.积极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质押贷款。(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
24.加快完善融资担保体系。(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担保集团)
25.推动徽商银行、省农村信用联社、农村银行加快发展,加快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造,加快组建村镇银行。继续大力发展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典当、设备租赁等各类融资机构,积极引进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省商务厅)
26.积极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27.积极推进民营企业直接上市。(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安徽证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三)全面落实各项配套支持政策。
28.实行平等的财政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不论项目主体性质,各级政府及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性资金时,均一视同仁。对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和行业,政府性资金可通过参股、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保证投资者获得合理收益。对国家支持的重点项目,各级政府要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科技厅,各市人民政府)
29.实行平等的用地政策。各市、县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合理安排民间投资项目用地指标。条件落实的,要依法及时审批用地;符合点供条件的,可安排点供计划指标。鼓励民营企业“退城入园’’,支持民营企业在开发区内投资建设或租赁使用标准厂房。引导和支持民间投资项目集约用地,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和土地有偿使用费。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淘汰关停企业存量建设用地的二次开发。(省国土资源厅、各市人民政府)
30.实行统一的税费政策。对民营企业投资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自主创新,加速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就业的,均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清理涉及投资的中介服务收费,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加大投诉查处力度,坚决制止不合理收费。(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各市人民政府)
3 1.建立合理的民间资本投入回报机制。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主管部门要针对不同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民间投资项目的建设投入、运营成本和利润回报,合理确定价格或收费标准,并可在投产初期采取一定的价格扶持政策。(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32.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各有关部门要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申报、业务培训、教龄工龄计算、评先选优、户籍管理、子女就学以及因商务和技术交流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等方面,保证民营企业、员工享有与国有单位及人员同等的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外办)
(四)进一步改进完善民间投资服务。
33.调整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规范和下放核准权限。(省发展改革委)
34.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下放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环保厅)
35.各市、县(区)要切实改进政务服务,提高“一站式’’服务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施行网上并联审批。(各市人民政府)
36.改进统计方法,完善指标体系,切实加强民间投资的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工作。(省统计局)
37.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民间投资者公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科学技术、项目合作、招商引资等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农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
38.完善中介服务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39.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省工商联、省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五)为民间投资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40.抓紧建立健全民间投资工作协调机制,把民间投资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民间投资增长目标纳入政府考核体系,把民间投资计划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统筹考虑,把民间投资重大项目列入重点项目库统一协调调度。(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
41.积极引导、充分吸收民间投资参与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暨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等战略平台的支撑能力、基础设施、服务体系等方面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皖江办、江南和江北集中区管委会、有关市人民政府)
42.各地各部门要尽快清理与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文件规定,及时公布清理结果。(省监察厅)
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深入抓,确保《意见》贯彻落实到位。
(二)明确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上述任务分工,进一步细化分解落实,制定具体贯彻措施。对于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工作,牵头部门或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统筹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
(三)考评落实。根据《意见》要求,对于涉及的任务分工,各地各部门要制定2010-2015年分年度工作目标,并于2010年12月底前报省政府,抄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将据此对各地各部门贯彻情况组织评估,作为考核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