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过去的2016年,房地产市场异常火爆,本以为已近拐点的房产价格在一线城市有如脱缰野马,一涨而不可收拾。
而房地产市场的火爆,带来的一个不可避免的副产品就是,房屋交易纠纷急剧增多。2017年新年第一篇文章,我们讨论一个与房产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如果售房人丢失了原先一手房购买时的发票,或者当时开发商根本就没有开具发票,则在二手房出售时,该如何缴纳税款?
有不少朋友在日常的生活中,不是太重视发票管理。出门在外,各项日常消费可能涉及的发票不注意也就算了,连买卖房屋这样的大事,很多时候也是一样,以为拿到房产证就万事大吉了。殊不知,买进来的房屋在二手出售时,如果无法提交一手税务发票,将很有可能引来大麻烦。
根据我们所知,目前不少地方的房产交易征税部门,在二手房交易审税过程中,都需要查收一手房购房发票的原件,如果丢失,通常需要至原先一手房购买时的开发商处调取发票底根复印件,然后由开发商加盖公章予以证明。而我们的很多开发商都是项目公司,楼盘开发好,公司也就结束了。时间长一点以后,通常连开发商的门开在哪里都不知道。
而无法提供发票原件或复印件证明件,有些税务机关则会要求出售方就丢失的那张发票全额缴纳相关税款(其中主要涉及的是增值税),而根本不理会售房人可提供的一手房购买时的契税单据或购房合同等其他可证明一手房价格的资料。如购房人不愿意,则无法完成审税。而审税缴税又是房产过户的前提。因此,由此导致的纠纷,有时候还能连环引起二手房交易中的买卖双方的争议。
那么如何处理这样的问题呢?
首先,我们应当知道,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11月24日发布了《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其中第一条即明确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这也就是说,发票并非是计税的唯一僵化依据。其他例如契税单据,也是可证明一手房交易价格的有效资料。
其次,若地方税务机关不按照该规定执行的,售房人为不影响房屋的正常审税过户,或者为避免造成对下家二手房交易所可能造成的过户不及时之违约风险。可在交涉后先行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缴税,而后在完成过户之后,向有关的税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纳税上发生争议的,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
最后,如提起行政复议,需要注意的事项是。
第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是在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第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对象,一般就二手房交易而言,因为都是各地区的税务所直接作出,因此依法应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