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要求 以“股权代持”变相公开发行,一家新三板公司涉嫌非法集资!

近日,证监会披露了一则新三板挂牌公司以“股权代持”非法募资的事件。据证监会网站,该公司以筹备A股上市为名,与不具备证券经营资质的股权投资公司合谋

市场人士认为,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股权代持”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股权代持协议也会被法院判决无效,投资者权益无法保障。若融资方破产,投资者最严重可能“血本无归”。

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

“股权代持”违法违规

据证监会官网,上述新三板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马某因公司急需周转资金,以正在筹备A股上市为名,先后与多家股权投资公司签订《投资顾问协议书》,委托他们寻找投资者。为获取投资者信任,马某还向投资者承诺,如果上市失败或不能如期上市,则按照约定进行回购,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投资者股票由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马某代持,并签订代持协议。

经证监会查实,该挂牌公司以上市为名,通过虚假宣传推广,以增资扩股、转让股票的方式,共向500余名投资者发行股票900余万股,非法募集资金1亿余元。

新三板要求 以“股权代持”变相公开发行,一家新三板公司涉嫌非法集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对证事听表示,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权代持”,非常容易演化成变相的公开发行。新证券法对于公开发行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都属于公开发行。“所以,从面向不特定公众,而且超过200人两点来看,该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操作就已经构成违法,股权代持协议也是无效的。”

“在IPO、新三板挂牌或并购重组业务中,一般要求拟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股权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股权代持’有违股权清晰的要求,也容易造成纠纷,影响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所以一般要求不得存在代持关系。”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对证事听表示。

从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上来看,朱奕奕表示,具体来说,如果代持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规避保险、证券等特定行业的准入禁止性规定,法院一般会认为其损害了金融安全、行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该股权代持协议无效;此外,规避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代持协议一般是无效的;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代持协议也一般认定为无效。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股权代持”违背证券法基本原则,导致上市公司股权不清晰,影响金融秩序稳定以及公共利益。以最高法在“杨金国、林金坤股权转让纠纷案”中的裁判原文来看,“若上市公司真实股东不清晰,则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关联交易审查、高管人员任职回避等相关具体监管举措必然落空,必然损害到广大非特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损害到资本市场基本交易秩序与基本交易安全,损害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并最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图为最高法对杨金国、林金坤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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