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时,购房者签订由工商、房管部门联合监制的格式合同,很多人还需在合同附件里,再签一份由开发商拟定的大量补充协议,否则就买不了房。南湖一楼盘的购房者袁小姐,因为办证时限超过合同期限起诉开发商,开发商拿出补充延期协议辩解。记者昨日获悉,法院判开发商补充协议相关条款无效,袁小姐获赔5万多元。
2012年4月21日,袁小姐与泰然·南湖玫瑰湾的开发商签订了《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楼盘一处商铺,总价为元。合同中双方约定,开发商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房地产初始登记。如果开发商违约,到实际办理完成初始登记之日止,每逾期一天就要向袁小姐支付房价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当年5月21日,开发商向袁小姐交房。然而,直到2014年1月22日,才向她出具所购房屋的武汉市商品房权属证明书。袁小姐认为,从2012年8月21日至2014年1月22日,开发商逾期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共计519天,应该赔偿违约金50148元。找到开发商,对方却认定,逾期时间为2013年6月1日起至2014年1月24日,共计236天,只需赔偿22803元。
为何赔偿标准差异这大?原来袁小姐在签购房合同时,在开发商要求下,在合同附件中签了补充协议,买卖双方产权登记期限的约定修改为:开发商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使用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完房地产初始登记。
开发商通过补充协议,将承诺办证的时限延长10个多月,以此减少支付违约金的可能或者金额。袁小姐因此把开发商告上法庭。
法院根据有关法律判决认定,开发商补充协议这一条款无效,按照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违约天数为519天,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日付房款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赔偿袁小姐违约金50148元。
市工商部门统计,部分开发商通过补充协议,单方面增加不平等条款已成侵犯购房者权益的主要原因之一。工商、房管部门已要求开发商将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备案,清查这些补充协议是否有不平等条款等。如发现合同中的补充协议没有备案或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工商部门将责令开发商整改,拒不改正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