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白花了(来源于网络)
转眼一年过去,又到了清明时节,与墓地有关的事引人关注。随着墓地价格的攀升,“死不起”之声迭起,在这样的背景下,各地出现了价格相对较低的小产权墓地热卖现象。
所谓“小产权墓地”,大多是修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用于解决当地村、镇居民需求的公益性墓地。小产权墓地获得了区县一级民政部门的许可,但此类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不能进行买卖。如果不是村民买了这样的墓地,将面临诸多法律风险。
买好的墓地说没就没了
案例:家住天津郊区的邹先生生前租赁李先生承包地30平方米,准备做墓地使用,并于2009年签订了租赁协议并支付租赁费6.2万元。2012年李先生将出租的土地流转给所在的村集体用于建设葡萄酒庄园。2015年邹先生去世,邹先生的家人准备安葬他时才得知买好的墓地又变成酒庄了。邹先生家人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邹先生与李先生签订的租赁墓地合同无效,并请求被告返还租赁费6.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邹家人的诉求,让出租土地的李先生返还他们6.2万元,但此时北京的墓地价格又上涨了不少,邹家人不得不花更多的钱去买别的墓地。
解析:我国《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严禁个人建造墓地,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邹先生生前与李先生签订的墓地租赁协议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应为无效协议。
“卖家掐架 ” 买家遭殃
案例:2014年4月22日,朱先生与一个河北一个村的村委会签订《修建管理公墓承包协议》,协议经该村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同意。协议签订后,朱先生履行了协议约定的部分建设义务,在承包土地范围内已完成道路铺设、建成1075个墓地,另对外销售32个墓地。朱先生所修建的墓地未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
2015年初,墓地尚未完全建好,该村委会以修建公墓应当经过国家相关部门审批为由提出《修建管理公墓承包协议》无效,双方发生争议,该村委会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的承包协议无效。由于该村和朱先生“掐架”,已经售出的32个墓地既得不到当地村委会的认可也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更加成了“危墓”。
解析: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用地。
本案中,该村委会与朱先生之间的《修建管理公墓承包协议》虽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协议已明显违反了《殡葬管理条例》的上述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合法墓地价格合理方能“打败小产权”
小产权墓地热卖的成因有经营性墓地价格高、小产权墓地监管乏力且存在利益驱动等,但不论如何,购买这类墓地的法律风险极高,对于农村村民之外的消费者,应当自我提高法律意识,尽量不买。
另外,相关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殡葬行业经营许可、市场准入许可及价格的监管,同时进行市场化调节。对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采取严格的政府定价管理,兼顾居民承受能力,满足群众基本需求。使得公益性墓地和经营性墓地合理化并存,以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约束墓地市场的投机炒作,有效消弭“小产权”墓地的市场需求。
小编联系殡葬管理部门后,管理部门表示,市民应购买合法的经营性公墓。全市经营性公墓分别是:天津寝园、天津憩园、北辰区天福陵园、东丽区东华林公墓、津南区怡静园、塘沽梦境园、汉沽逸安园、西青区西城寝园、玉佛寺寝宫、大港万寿园、武清区永安公墓、宝坻区祥安寑园、宁河县永定塔陵园、静海县德慈塔陵、蓟县元宝山庄陵园。
此外,殡葬管理部门提醒市民不要购买河北省霸州在天津市销售的墓地,其宣传的公墓有万松公墓、风水园公墓、林园公墓、兰生园公墓、果园公墓、永乐园等。因不属于天津市管理,一旦出现问题,将不利于市民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