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裴婷婷
买到住房对每个家庭来说都是欣喜的,可前不久从外地来秦州区做生意的高女士却因为购买住房而愁眉不展,甚至闹上了法庭。原来,高女士通过中介在秦州区预购了一套住房,可在过户后,这套住宅却被告知变成了车库。最终,这套房产的买卖合同因重大误解被秦州区人民法院撤销。
案件回放
从外地来天水做生意数年的高女士一家为了实现落户,方便孩子上学,夫妻俩决定在天水买一套房子。2017年3月,高女士上网查询后,看中了市内的几套二手房,便联系了推介房屋的中介公司,随后该中介向高女士推荐了市民李某所有的一套房屋。
在中介公司人员的陪同下,高女士前往看房,觉得这套两室一厅的房子很满意,跟普通的住宅没有任何区别,便表示有意购买该房产。2017年3月26日,双方及中介公司签订了代收定金同意书,约定由高女士向李某缴纳2万元定金并由中介公司保管,然后由中介公司向其出具了收据。
高女士决定购买后,三方经过商量,说好以60万元的价格成交这套房屋。随后,高女士和中介公司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并给原房主李某先期支付了29万元的首付款,剩余房款30万元将申请银行按揭。之后,中介公司为双方顺利办理了过户手续。高女士本以为这件事就此结束,谁知没多久,她却接到了税务部门要求补交车库税的电话。
税务局的工作人员表示,车库不能按照住宅性质缴税,而要按照商铺性质缴税。高女士纳闷:自己明明购买的是一套住宅房屋,怎么突然变成了车库?随后她拿出房产证仔细一看,吃了一惊,原来房屋确实变成了某小区负一楼车库。
高女士得知购买的房产不是住宅而是车库后,便要求中介公司及李某退还其购房款。李某则认为该合同已履行完毕,且办理了房产过户,不应当返还购房款。高女士便以其构成重大误解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
法院判决
本案中,中介公司推荐房产时表示该房为住宅,高女士实地看房时,该房产外观及内部构造均为住宅。再者,双方签订的贷款二手房合同、高女士缴纳契税及缴纳房款增值税中均载明该房产为商品住宅买卖,且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契证载明房屋性质为住宅,故高女士可从该房产的权利性质上认定该房产属住宅。
但该房产不动产权证下发后,该房屋的坐落由“秦州区某小区”变为“秦州区某小区车库”,楼层变为负一层,性质变为车库,加之税务部门要求按照车库的交易补交税款,可见该买卖行为的后果与高女士最初购买住宅的意思相悖。高女士属外地人员,购房除了居住,还有在本市落户及解决孩子上学等问题,若该房产变为车库,便与其最初购买住宅的目的不符。涉案房产交易价格为60万元,该交易行为给高女士造成了较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故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的不动产权恢复至原房主李某名下,由李某退还高女士29万元的购房款。
法官说法
秦州区人民法院七里墩法庭法官 何子其
接到案件后,法官到小区对该房产进行了实地查看,确实看不出该房跟车库有任何联系,所以当事人和中介看房时,也难免产生涉案房屋就是住宅的想法。庭审中高女士表示,从起初中介介绍该房到后期签订合同,包括相关契证,所有手续都显示房屋为住宅,只是不动产权过户到高女士名下后发生了变化。而原房主李某表示自己并不清楚。
随后,法官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调取了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资料,发现在原房产证上,房屋位置没有显示,可房屋规划用途一栏却写着车库两字,只是粗心的高女士没有注意到。就这样,花60万元买一个车库,跟高女士购房的目的完全背离。经过审理,法官认定高女士所签合同构成重大误解。
所谓重大误解,就是行为人应对行为的性质,对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规格、数量、品质等产生错误的认识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称之为重大误解。而在签订合同后,只有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才可撤销或变更:合同作为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当事人才可请求撤销或者变更:一是因重大误解定立的,二是显失公平的,三是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的。
最后提醒市民,在签订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尤其是不动产合同,由于涉及金额较大,一定要详细咨询清楚,以免像本案中的高女士一样,为自己带来麻烦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