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份证明(通过“穗好办”APP出示具备使用条件的电子身份凭证,免于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可提交户口簿或出生证;
2.军人:或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或士兵证或文职干部证或学员证等身份证件;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港澳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特别行政区护照或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登记涉税业务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4.台湾地区自然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在台湾地区办理委托认证手续的,可以提交经认证的该地区身份证明(登记涉税业务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5.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6.外籍人士: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但在境外办理委托认证手续的,可提交经认证的本国身份证明。如果使用外文书写的身份证明,必须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原件),中文译本必须注有申请人的汉字译名。
申请人应签字确认中文译本真实性和准确性(含以下涉及外文书写并提供中文译本的境外法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不动产登记,提交身份证明
1.境内企业法人、境内经营性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广东省范围内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在授权委托书注明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企业名称;无法通过共享获取的,提交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广东省范围内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在授权委托书注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单位名称;无法通过共享获取的,提交加盖公章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
3.境内非经营性其他组织: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
4.企业破产,由破产管理人申请登记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民事裁定书》(原件或加盖管理人公章复印件1份);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原件或加盖管理人公章复印件1份)。
5.港澳台及境外法人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或有关的身份证明(港澳银行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免予提交)。外国组织提交的组织身份证明,应当在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外交认证,如是外文书写的,须同时提交中文译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人提交商业登记证并经司法部委托的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章;澳门特别行政区法人提交商业登记证并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核验专用章,或提交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公证的商业登记证;台湾地区法人提交企业登记证或者注册证,应在台湾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认证。
(三)委托办理
1.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登记的(含企业破产,由破产管理人申请登记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在登记机构备案且与授权委托人一致的免予提交)、委托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核验);
2.自然人委托办理登记的:提交委托书(原件1份)、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委托书未经公证的,原件核验)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核验)。
二、授权委托书
(一)委托书文本形式:
1.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均为境内自然人的,应当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2.委托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办理的,应当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认证,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章公证证明;委托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办理的,应当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核验专用章,或提交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在台湾地区办理的,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办理认证。
3.委托书在国外办理的,应当办理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在该国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证明。
(二)委托书的其他说明:
1.委托书必须提交正本。
2.委托书使用外文书写的,同时提交中文译本。
3.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标的物、委托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4.委托书的标的物必须明确申办登记的不动产地址,如申办登记的不动产已领有不动产权属证明的,不动产地址必须与权属证明记载的地址一致。
5.委托书的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委托书另有授权的除外。
6.不动产买卖、抵押等涉及处分的登记,双方当事人不能委托同一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一方办理不动产登记,但商品房的买受人、预售商品房的预购人委托出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可以由受托的不动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
7.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的,应当由全体监护人共同申请,并提交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应当经过公证。
8.以公证委托方式办理二手房转移、赠与、析产、抵押登记等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公证书须经公证部门复核。
(三)境内自然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未经公证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现场,在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委托书。
1.因买卖、互换、抵押等事宜委托他人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的;
2.因不动产的用途、面积、结构等登记事项与现状不一致,委托他人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3.因放弃不动产权利、不动产权利灭失等事宜委托他人申请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的。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上述1、2、3项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除上述1、2、3项不动产登记业务时,不能提交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核验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四)手写委托书的格式要求:
1.列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明号码或出生年月。
2.列明委托办理的标的物(不动产登记地址)。
3.列明委托办理标的物的具体权限和事项,需要转委托的须注明第一被委托人有转委托权。
4.委托事项应明确受委托人是否有权代签房屋买卖、抵押等合同的权限。
5.委托人需要在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填写日期。
6.使用黑色签字笔在A4纸张上书写委托书。
附件下载:身份证明、委托——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