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07年买了一个60平左右的江宁拆迁安置房,当时没有证,现在社区房产证陆续下来了,我三次去卖家家里要求办证。
但是对方要求给他8.5万才肯配合过户。
当时合同约定是等证下来无条件配合过户。
现在周边有很多买这种房子的和我情况一样。
有很多人起诉,但是法院也是一直没有判下来,都是调解为主,法院调解还是要给卖家钱。
加上律师费七七八八还是7.8万。
请问不接受调解,就等法院判,胜率有多大?
推荐回答: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配合办证。
按照法律规定,卖家有配合的义务,只要你钱款全部付清的情况下,过户办证的主张是能得到支持的。
但是有一个问题就是,动迁房有限制买卖的时间,要考虑你是什么时候买的。
棚改中,回迁安置房所占有使用的土地是什么性质的?
1、从您描述的情况来看只能初步判断是私有土地,并不能看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另外补偿中很大一部分应当是地上的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条例,即国务院590号令:
补偿内容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补偿金额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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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
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3、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产权,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却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
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也就是没有缴纳出让金。
而商品房是完全产权,即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是出让,也就是缴纳了土地出让金。
所以,安置房在以后再次交易时,可能会被要求补缴土地出让金。
当然,目前安置房交易并没有要求这样,但法律规定是要缴纳的,所以,具体还需以当地政府出台政策为主。
不少安置房都有交易时间限制,也就是规定在几年内不得上市转售。
商品房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要是您买到的已经办理过登记的现房,就可以上市交易。
拆迁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划拨的,因此与购买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开发,开发商取得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是有区别的。
但拆迁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进行上市交易。
拆迁安置房的交易是有很多法律风险的,具体情况应当咨询专业律师。
回迁房没有拿到房产证,可以自己到房产局去自己办理吗?
就是发展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户的房子;
回迁户手持的是拆迁协议,暂时未达到办证条件,无法上市交易。
自己到房产局去自己办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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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需等满五年后方可办理。
总之一句话,安置房无证交易是不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私下交易属于个人行为,出了问题只能是自己扛,所以发放安置房必须有个时机成熟的节点 ,推迟发放房屋产权证也是不得已的事情,当然以上说的都是各别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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