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 众 热 线
10月14日,南昌听众应女士向江西都市广播《消费时代》栏目反映,8月18日,在江西德奥奥迪4S店交了1万元定金,定了一辆时尚版白金色的奥迪A4L,合同约定9月底提车。但由于厂家不生产时尚版白金色的奥迪A4L,合同无法履行。应女士要求按照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江西德奥奥迪4S店只同意退定金。
应女士称,定金协议当中明确约定了车型车价和什么时候提车,是一份完整有法律效力的合同。9月底没到车,她还给了4S店时间,到10月10日,销售顾问明确告知她厂家不生产时尚版白金色的奥迪A4L,要求换白色,但她无法接受。应女士认为,她交了1万元定金,按照合同应该返还2万,她还同意少2000元,可江西德奥奥迪4S店只同意退1万元定金。
《消费时代》节目对接了江西德奥奥迪4S店销售顾问徐女士,对应女士提出的诉求,徐女士始终一言不发。节目还对接了江西德奥奥迪4S店客服,工作人员表示会将情况反映给相关领导处理。之后江西德奥奥迪4S店没有任何跟进处理,节目又对接了奥迪总部,工作人员表示会记录情况,核实处理。
10月16日,江西德奥奥迪4S店销售顾问徐女士打电话给应女士,要求更换进取版白金色的奥迪A4L,配置各方面都差很多,应女士不能接受,销售顾问徐女士表示只能这样。
10月17日,《消费时代》节目再次对接了奥迪总部,工作人员表示很重视用户的问题,会尽快去核实处理。
律师观点
双方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4S店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付车辆,导致应女士签订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按照定金罚则,江西德奥奥迪4S店应当双倍返还应女士定金。
所谓定金罚则,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第三句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制度旨在担保债权的实现,其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主要体现于上述法律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上。依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时或者履行合同之前,可约定一方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的担保,并依照上述规定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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