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是用人单位管理者和劳动者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是消除或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管理手段和技术保障措施,也是避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重要管理手段之一。2.1法律要求《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违反上述规定,如没有建立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或者没有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可被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2实施要点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一般应包括管理部门、职责、内容、保障措施等要素。按照2012年6月1日起实施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下列13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参考范本1)。(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参考范本2)。(3)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参考范本3)。(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参考范本4)。(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参考范本5)。(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参考范本6)。
(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参考范本7)。(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参考范本8)。(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参考范本9)。(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参考范本10)。(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参考范本11)。(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参考范本12)。(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参考范本1公司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本公司员工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一、总则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员工须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的相应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本公司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如因未履行岗位职责,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将依据《职业病防治》等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二、职责(一)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公司成立以董事长为组长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有副总经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具体职责:1.审议并监督落实本公司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制度及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
2.审议关于对本公司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面的奖惩决定。3.审议并监督落实本公司职业卫生的其他重大事项。(二)董事长(主要负责人)职责董事长是本公司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职业卫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制订并督促落实本公司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2.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3.落实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4.责成有关部门及时了解员工对职业卫生的合理化建议和正当要求并解决问题。5.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职责。(三)行政副总经理(分管负责人)职责行政副总经理是本公司职业病防治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卖施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保证经费和人员落实到位。2.协助董事长具体实施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四)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1.协助行政副总经理(分管负责人)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负责联系政府职业卫生监管部门。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和宣传工作。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5.协助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每季度组织现场检查,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有权责令有关人员改正,或报告行政副总经理(分管负责人)研究处理。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8.负责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和档案。9.负责承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工作。(五)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环境健康安全部(EHS)是本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在行政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具体组织落实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环境健康安全部履行下列职责:1.起草本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起草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各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3.建立健全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职业卫生管理台账。4.配合调查和处理本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5.定期检查公司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制订整改措施,落实解决。6.负责本公司员工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的组织和实施工作。7.监督管理和评估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六)生产部的职责生产部履行下列职责:l.贯彻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编制本公司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发现有利于保护员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及时上报分管负责人,申请逐步替代现有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
3.配合环境健康安全部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4.定期检查职业病防护设施,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运行,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环境健康安全部。5.领用并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督促工人正确使用,定期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维护、保养。6.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按规定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七)员工的职责和义务1.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2.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3.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公司(盖章)参考范本2公司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增强本公司员工的职业病防范意识,切实落实职业病危害的防控措施,降低职业病危害风险,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1.人力资源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岗位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2.人力资源部要及时将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员工离开本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人力资源部要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3.环境健康安全部负责在公司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并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4.环境健康安全部要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规定,负责对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5.环境健康安全部要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要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6.环境健康安全部要通过公告栏、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及时告知员工。 7.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督查,如发现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落实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的,第一次给予人力资源部或环境健康安全部负责人警告,第二次起每次扣发该部负责人安全奖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辞退。 公司(盖章) 参考范本3公司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为了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管理,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硕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1.环境健康安全部负责本公司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2.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地向所在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危害项目。 3.职业危害申报应当准备的资料有: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4.职业病危害申报包括在线申报和纸质申报两种方式。首先通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 http://211. 100. 47. 109//)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交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第3项中的有关资料一并上交给所在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健康安全部要按照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1)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中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应及时归入本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7.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个季度对职业病危害申报的实行情况进行督查,如发现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落实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的,第一次给予环境健康安全部负责人警告,第二次起每次扣发该部负责人安全奖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辞退。 公司(盖章) 参考范本4公司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公司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水平和管理水平,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让落实防护措施成为员工的自觉行动,降低职业病危害风险,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董事长、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局)的职业卫生培训,做到知法、守法。 2.环境健康安全部负责本公司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建立职业卫生培训档案。对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如果本公司缺乏师资,可委托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技术服务机构(如职业病防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代为培训。
3.新入职、转岗及临时聘用人员,其工作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时,须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从事按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在岗员工,须参加定期组织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周期根据需要确定,至少每年1次。 5.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预防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所在岗位的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方面 的知识。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6.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个季度对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的实行情况进行督查,如发现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的,第一次给予环境健康安全部负责人警告,第二次起每次扣发该部负责人安全奖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