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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开始对商品房感兴趣。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我国法律对预售商品房进行了规制。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申请颁发预售许可证明。那么,商品房预售未登记备案合同是否有效,登记备案有什么法律效力?
网友咨询:房屋初始登记和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在法律效力上哪个更大一些?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陈少军律师解答: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是一种行政管理制度,而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登记制度,二者的法律效力完全不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是政府主管部门行使监管职权、房地产经营企业满足预售条件履行报备义务接受资格审查的一项行政管理行为。
而预告登记时双方合意之下申请的,只有双方达成合意才能可以申请登记,也可以不用申请预告登记。可见登记备案的启动主体是房地产开发商,而预告登记的启动主体则是签订了物权协议的当事人。且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必须有已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才能办理,即备案登记是预告登记的前置程序。
陈少军律师解析: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商品房合法预售的关键性证明文件,是政府对预售人预售资格的认可。可以形象地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是预售人可以进行预售的“资格证”、“通行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从上述法律条文分析,对于买卖双方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如果未办理备案登记的,该合同是否有效共有三种情形:
一、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该商品房预售合同仍然有效,登记备案与否不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
二、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这种约定,实质上是买卖双方,将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三、虽然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的条件,但是如果当事人未履行登记备案义务,并已经履行了主要的合同义务的,例如,买方已支付了较多的购房款等,该商品房预售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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