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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良贷款转让行为,维护竞价秩序和竞价安全,保护各参与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1191号)、《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银登字〔2023〕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开竞价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公开竞价应选用一次竞价或多轮竞价方式进行。出让方可根据业务需要自愿选择竞价方式。
第四条银登中心为公开竞价提供相应的系统支持与保障。第五条银登中心业务系统支持公开竞价的时间段为工作日9:00-17:00。公开竞价相关系统操作时间应以银登中心业务系统时间为准,发送的操作指令到达银登中心业务系统时生效。
第二章 项目挂牌
第六条 出让方应至少于公开竞价前10个工作日,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将已完成登记的项目向市场挂牌展示。
挂牌信息具体包括:不良贷款基本信息、时间安排、转让方式、交易对象要求、交易条件、业务联系人信息、转让协议文本、转让公告以及与转让相关的其他信息等。出让方应确保挂牌信息与不良贷款转让公告相关内容一致。挂牌信息一经设定不得修改。
转让方式具体包括竞价方式、(自由)竞价起止时间、延时周期(如有)、起始价和加价幅度。其中,起始价是指一场竞价中合格意向受让方可报出的最低价格,任何报价均不应低于起始价。加价幅度是一场竞价中报价加价的最小单位。
出让方不得设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以外的非审慎要求,阻碍潜在受让方参与竞价。
第七条 竞价报名截止时间不得晚于公开竞价前2个工作日。挂牌发布日至竞价报名截止时间为竞价报名有效期。竞价报名有效期内,意向受让方可根据出让方设置的合格意向受让方要求,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向出让方提交意向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意向受让方提交意向申请后,出让方可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查看和处理意向受让方申请,并至少于公开竞价前1个工作日完成全部合格意向受让方确认。
对于未被出让方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出让方应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说明具体原因。
第九条 出让方应至少于公开竞价前1个工作日,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完成保留价设置。
保留价是本场竞价中出让方同意达成交易的最低价格,唯一最高价未达到保留价的,本场竞价失败。保留价应不低于起始价,且仅为出让方可见。
第十条 通过项目挂牌只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出让方可选择协议转让方式与其达成交易。出让方须在选择协议转让方式前,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完成保留价设置。协议转让的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出让方设置的保留价。
通过项目挂牌未产生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本项目挂牌自动取消。
第三章 一次竞价
第十一条采用一次竞价方式的,合格意向受让方应按照出让方设置的竞价条件,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在竞价时间内完成一次性报价,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唯一最高价。
第十二条 一次竞价时段为工作日9:00-11:00与14:00-16:00,单场一次竞价时长可为连续的0.5小时、1小时、1.5小时或2小时。出让方可根据业务需要自愿选择。
第十三条 合格意向受让方应在出让方设置的竞价时间内,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金额为起始价与加价幅度的非负整数倍之和。同一合格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时间内,最多可进行一次报价,报价成功后不得撤销。
第十四条 竞价结束后,系统自动确定金额最高的报价为唯一最高价;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的最高报价时,系统自动确认报价时间最先的最高报价为唯一最高价。
第十五条竞价时间内,出让方不能查看任何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记录,合格意向受让方不能查看本方报价以外的任何报价记录;竞价结束后,出让方可查看所有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记录,合格意向受让方可查看本方报价及唯一最高价匿名报价记录。
第四章 多轮竞价
第十六条 采用多轮竞价方式的,合格意向受让方应按照出让方设置的竞价条件,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在竞价时间内进行多次递增报价,根据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唯一最高价。多轮竞价按时间顺序分为自由竞价与延时竞价两个阶段。
第十七条 多轮竞价自由竞价时段为工作日9:00-11:00与14:00-16:00,单场多轮竞价的自由竞价时长为0.5小时或1小时,延时竞价的延时周期可设置为1分钟、2分钟、3分钟、4分钟或5分钟。出让方可根据业务需要自愿选择。
第十八条 合格意向受让方应在出让方设置的竞价时间内,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金额为起始价与加价幅度的非负整数倍之和。同一合格意向受让方在自由竞价与延时竞价阶段均可进行多次报价,每次报价均应高于当前最高报价,报价成功后不得撤销。
第十九条 自由竞价时间内,合格意向受让方可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进行多次报价。自由竞价结束后,无论是否出现报价,系统均将自动进入延时竞价。
第二十条延时竞价延时周期内出现报价的,则自动触发下一延时周期,直至任一延时周期未出现报价,系统自动确认当前
最高报价为本次唯一最高价;延时竞价阶段未出现报价的,则系统自动确认自由竞价阶段最高报价为本次唯一最高价。
若延时竞价超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运行时间,当日系统运行时间自动延长。
第二十一条 竞价时间内,出让方和合格意向受让方均可全程查看全部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匿名报价记录;竞价结束后,出让方可查看本次竞价唯一最高价报价记录及全部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报价记录,合格意向受让方可查看本方报价及全部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匿名报价记录。
第五章 结果信息确认
第二十二条竞价结束后,若最高价大于或等于保留价,则本次竞价成功,系统确认的本次竞价唯一最高价即为竞价结果,交易双方应于竞价日当日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确认竞价结果信息。银登中心将向交易双方出具不良贷款转让业务结果(公开竞价)确认书。
确认书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未偿本息总额等项目简要信息,竞价方式、受让方、竞价结果等竞价相关信息,是交易双方竞价后签署转让协议、办理转让后续事宜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竞价结束后,若最高价小于保留价,或竞价过程中未出现报价,则本次竞价失败。
第二十四条 出让方选择协议转让方式后,原则上应于原定竞价日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确认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结果确认后,银登中心为交易双方出具不良贷款转让业务结果(协议转让)确认书。
确认书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未偿本息总额等项目简要信息,挂牌编号、出让方、受让方、协议转让价格等协议转让信息,是交易双方签署转让协议、办理协议转让后续事宜的依据。
第六章 重新挂牌
第二十五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出让方可向银登中心申请重新挂牌:
(一)通过项目挂牌只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且出让方未选择协议转让,或协议转让未达成交易的;
(二)通过项目挂牌未产生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三)出现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竞价失败的情况的;(四)银登中心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申请重新挂牌的,出让方应提交重新挂牌申请书(参考格式详见附件),完成项目挂牌并按照《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信息披露细则》的要求发布不良贷款转让公告。
第二十七条 重新挂牌的,出让方应至少于公开竞价前5个
工作日,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将原项目进行挂牌。
竞价报名截止时间不得晚于公开竞价前2个工作日。出让方应至少于公开竞价前1个工作日完成全部合格意向受让方确认和保留价设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电力供应故障、网络通讯传输障碍、系统被非法入侵等意外事件,导致在项目挂牌日至竞价日前出让方及所有意向受让方均无法正常使用银登中心业务系统的,出让方可向银登中心提出申请,根据系统无法正常使用的持续时间重新设置竞价报名截止时间和竞价日。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电力供应故障、网络通讯传输障碍、系统被非法入侵等意外事件,导致在竞价时间内出让方及所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均无法正常使用银登中心业务系统,本场竞价取消。原定竞价时间内发生的任何报价、操作均无效。
出让方可向银登中心提出申请,重新组织竞价。
第三十条 因未遵守本细则进行公开竞价,造成相关方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主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银登中心业务规则及本细则的,银登中心将及时报告监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实施相关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银登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公开竞价细则(试行)》(银登字〔202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