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一)老旧小区的房子,当时只办了房产证,没有土地证,现在要把房子卖掉,怎么办?
在上世纪90年代,以及距今十多年前的时期里,很多的小区,房开商建好楼盘后,很多都只给业主办理了房产证,在那个年代,业主大都认为有房产证就意味着产权到手了,很多业主对土地证的概念,也不是很强烈,甚至认为土地证可有可无,有房产证就行。
这是当时房产、土地分散登记的产物,那个时候负责房产登记的是住建局房管所,负责土地登记的是国土局的地籍科(股),两个部门各司其职,各自登记,互不干扰。甚至还出现了一些现在看起来很不可思议的情况,比如:
1、有的小区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
2、有的房产证上的权利人,跟土地证上的权利人不一致。
3、有的房产证上的规划用途,与土地证上的用途不一致。
4、抵押登记时,有的只抵押土地,或者有的只抵押房产,都没有同时抵押房屋和土地。
5、转移登记时,有的只转移土地,或者只转移房产,造成房子和土地的权利人不一致。
等等这些情况,都是分散办证造成的,现在来看,都是历史问题。话说回来,不管新问题,还是历史问题,遇到了,就要处理好,这样才能打开死结,让房屋和土地的焕发新生,为上市交易扫清障碍,以实现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目标。
下面,我就上述第1点谈谈几点个人看法:
【有房产证,但没土地证的情况】:
就以商品房来举例。经常有业主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咨询:我的房子,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现在我要把房子卖掉,该怎么办?这样的情况,在2016年初,不动产登记工作铺开以来,时有发生,那么问题来了,怎么解决?
首先,要明白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通过“四统一”(即统一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信息平台),整合之前分散登记的部门职责,规范登记行为,可极大的方便群众申请不动产登记。
登记的根本目的,是确定不动产的权利归属,并在登记簿上进行记载公示,从而达到保护不动产物权的目的,为权利人实现对不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提供依据,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基础性决策依据。
其他的所谓遏制腐败、限制房价、征收房产税等,都不是不动产登记的直接和主要目的,只是附带而已。
其次,针对这个例子,如何解决?
1、房开商只给业主办理房产证,只是明确了业主的房屋所有权,而土地使用权却是悬而未决。
2、实际操作中,可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找房开商协商解决土地登记事宜,这也是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要求。这种情况,一般都是房开商将房屋建成后,只申请对房屋的验收,未对土地进行申请核验和办证的后遗症。
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房开商尽快到自然资源局申请土地核验,如发生超容积率的情况,由房开商自行处理,该缴纳的罚金和税费都要缴上。及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补充合同,补缴出让金和税费。
土地核验合格后,土地是全体业主共有,还是分摊,由全体业主商定后,与房开商签订协议。然后再根据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一次性告知单”,依此将登记材料准备齐全,一户一档,业主同时将已持有的《房产证》原件交给房开商工作人员,由房开商工作人员代为申请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登记,业主等候领证通知。
业主领到《不动产权证书》后,就可以自由买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