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技术方案 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审办法

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审办法

大建安发[2006]53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精神,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市建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建筑工地评审办法通知 抄报:省建设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共印600份)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3月31日印发 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示范工地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不断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有序开展,高标准地实现标准化管理各项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建设部和辽宁省建设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以下简称“标准化示范工地”),是对施工现场管理达到规定要求的建筑工地授予的一种荣誉称号,也是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最高奖。

第三条大连市“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评审工作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和实施,并成立市“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建立评审验收专家组。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人,委员若干人。 评审验收专家组由全市建设系统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20人。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 评审工作坚持“严格审查、动态检查、全程监控、透明公开、确保质量”的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市“标准化示范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评审。 第五条市“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两次,时间为每年的5月和10月。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申报市“标准化示范工地”应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工程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位工程; (二)总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群体工程; (三)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第七条申报市“标准化示范工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施工单位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与中标通知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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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和监理部人员配置合理,相关人员均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已列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创建市“标准化示范工地”计划,并且被确定为市“标准化示范工地”参选工程; (四)施工现场采用信息化管理和视频监控系统,并有创建计划目标和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 (五)施工现场未发生四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办理了建筑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工程建设单位拨付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建立帐目档案; (七)施工现场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生活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 (八)施工单位的项目部安全内业档案资料和施工现场监理部安全档案资料齐全、真实,审签手续完备; (九)工程形象进度为工程主体完成三分之一或四层以上。 第三章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八条参加评选市“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的同时办理申报手续。施工单位应将《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申请表》(附件一)和创建计划目标及保证措施文件,一同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月月底统一汇总上报市“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登记建档。

第九条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择优推荐市“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申报名单的文件和有关资料于每年4月底和9月底前上报市“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对符合条件的工地建立创建档案,确定初评小组人员并制定跟踪检查计划。每年5月、10月组织初审,初评小组填写《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表》(附件二)报送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申报市“标准化示范工地”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参建单位的证明材料(总承包、分包合同复印件); (五)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复印件); (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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