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相关法律:
1979年中国通过了第一部环境保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形成了环境保护法律体系。1973年中国的第一个环境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诞生。截至1998年底,中国历年来共发布国家环境标准412项,现行的有361项,其中环境质量标准10项,污染物排放标准80项,环境监测方法标准230项,环境标准样品标准29项,环境基础标准12项,历年共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即环境行业标准)34项。与此同时到1998年,中国共颁布了环境保护法律6部、与环境相关的资源法律9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34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90多件、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900余件、环境保护军事法规6件,缔结和参加了国际环境公约37项,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为适应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客观需要,1995年和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通过了关于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1997年3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加了有关“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中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污染者付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依靠群众保护环境。2002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为项目的决策、项目的选址、产品方向、建设计划和规模以及建成后的环境监测和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
环保政策动态: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2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提及:要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坚持地方主责、企业主体,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更有效推动去产能。
一要继续以钢铁、煤炭行业为重点,对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生产不合格或淘汰类产品的企业和产能,坚决依法依规处置或关停。落实差别化水、电价格和严控新增授信等措施,推动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注重运用法治化、市场化手段,支持企业加快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并妥善做好职工转岗等工作。
二要改造和提升传统产能,提高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和工艺水平,对仍在使用落后设备和工艺的企业不批新增用地,不办理生产、排污等许可。三要抓典型严问责。对违反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明令,在产能过剩领域新上项目、新增产能或淘汰产能死灰复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派出调查组深入了解、严肃追责。对企业偷排偷放、超标排放,要依法按日计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对不达标和淘汰落后产能不力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开,实施信用约束和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