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冯女士与刘先生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小刘。2021年8月,冯士与刘先生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后登记在刘先生名下的房屋归小刘所有,待小刘成年后过户至其名下,在过户前,刘先生不得私自抵押、买卖等。冯女士与小刘对该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
2022年3月,冯女士意外得知刘先生私自将房屋抵押,办理抵押登记,贷款100万元,遂将刘先生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条款有效,解除抵押,办理过户。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冯女士与刘先生签署的《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对所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有效的诉请,予以支持。
对解除对案涉房屋抵押之诉请,因案涉房屋的《抵押合同》未被解除,也未被确认为无效,故该主张,不予支持。因案涉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在抵押登记未解除前,无权诉请被告办理过户登记,故对要求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诉请,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1. 案涉《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冯女士与刘先生离婚时虽然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归属进行了约定,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仍登记在刘先生名下,而房屋所有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在未经合法程序予以撤销的情况下,登记的所有权人即为不动产所有权人。在此情况下,刘先生以该房屋设定抵押并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该抵押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已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 能否要求解除抵押?
抵押是对主债权的担保,具有从属性,主债务消灭,抵押权随之消灭。而在本案中,以案涉房屋设定了抵押登记借款100万元,所负债务仅偿还部分尚未偿还完毕,抵押不能解除。
3. 哪种情形可以解除抵押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解除抵押合同。如本案中,刘先生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第三人明知刘先生与冯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其子女所有,且未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实际履行了抵押合同,该种情形下,刘先生与第三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了其子女权益,可要求解除该抵押。
4. 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的约定能否排除在协议后形成的债权的强制执行?
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该约定虽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该房屋作为夫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约定归子女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子女享有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
此后,债权人基于对夫妻一方的金钱债权请求查封案涉房屋,综合比较子女的请求权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前者具有特定指向性,且该权利早于债权人对夫妻一方所形成的金钱债权,子女的请求权应当优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受到保护,故其可排除强制执行。
5. 房屋尚未过户,刘先生能否单方撤销对子女房屋的赠与?
刘先生与冯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房屋赠与小刘,系双方共同处分行为,与二人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内容形成一个整体,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刘先生不得撤销对小刘的房屋赠与。
离婚协议虽约定房屋归属,但并非万无一失,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还是要尽快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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