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城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集聚以“青·英”、“青·归”、“青·创”、“青·苗”、“青·匠”等为重点的优秀青年人才,形成一支来自全球、服务发展、面向未来的高素质青年人才队伍,提升宁波未来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六争攻坚、三年攀高”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8〕42号),现就实施宁波市集聚全球青年才俊,打造青年友好城,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集聚“青·英”人才
1.加大青年精英人才支持力度。对自主培养的国家“青年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青年长江学者”等青年精英人才,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2.设立青年人才引育专项。大力实施“3315计划”“泛3315计划”“3315资本引才计划”,提高青年人才入选比例,对入选的青年人才,资助额度可达100万元;对入选的高端青年团队,资助额度可达2000万元。
深化实施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设置青年培养专项,给予最高每人10万元培养经费。对入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序列和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的人选给予1:1配套资助。
二、大力集聚“青·归”人才
3.加大青年海外工程师引进力度。加快集聚国际化青年人才,对企业柔性引进的海外工程师及外籍设计师、规划师、咨询师等青年外国专家,市本级按照年薪资助标准给予引进单位每人10-30万元补助,区县(市)、开发园区再给予相应支持。
4.加大青年留学归国人才支持力度。对新来宁波就业的世界100强大学毕业的本科及以上海外留学生,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就业补助。青年留学归国人才在本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市政府投资创建的各类产业园区内创办企业的,其租用的生产、科研用房,根据资金投入情况,给予一定的租金减免。
5.推动宁波籍青年人才回归。充分用好在外宁波籍人才资源,建设市外青年甬智信息库,鼓励在外宁波籍青年人才回乡创业创新,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宁波籍青年人才,在人才、科技、产业等政策上给予优先支持。
三、大力集聚“青·创”人才
6.加大青年创业人才扶持力度。高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实体(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可享受最高30万元(其中合伙经营为5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到期还本付息后予以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青年创业实体,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每带动1人就业每年2000元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获“宁波市大学生创业新秀”的,给予每人10万元奖励。
7.拓展青年创业人才引进方式。在双创示范期内,对在国家、省和市政府部门组织或参与的创业大赛上获奖,并在宁波创办实体的,给予2万元-20万元资助和最高30万元的免担保创业贷款及贴息。
8.加快青年创业平台建设。在双创示范期内,市财政安排不少于2亿元资金,对由优秀青年人才领衔的创业创新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的资助。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当年新引入1家高校毕业生创办实体,给予每家50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市级大学生创业培训示范基地,由市财政每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高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内创业的,按各园区(基地)优惠政策享受相应的场租补贴;在创业平台(孵化基地)外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给予年租金20%、每年最高6000元的场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大力集聚“青·苗”人才
9.鼓励市外青年高层次人才来宁波就业。每年举办高层次人才智力引进洽谈会,对受邀参会的高校次年毕业在读研究生和部分紧缺专业本科毕业生,发放200元/人-800元/人的交通补贴。对拥有海外学士或国内硕士以上学位、且在海外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有意携带项目来甬创业创新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受邀参加宁波重大引才活动(对接接洽),发放1000元/人-6000元/人的交通补贴。
10.加大青年实习实践补贴力度。毕业2年内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实践基地应按不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生活补助,其中实践基地所在地政府补贴不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60%。实习期满后,在宁波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满1年给予2000元就业补贴,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对市级大学生实习实践示范基地,给予每家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
五、大力集聚“青·匠”人才
11.促进青年技能人才集聚。定期发布宁波市紧缺急需人才目录,深化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制度,对在紧缺岗位从业、符合相关条件的技师、高级技师每月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的岗位津贴,最长不超过36个月。
12.加大青年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对入选“十百千技能大师培养工程”的青年技能人才,分三个层次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2万元培养经费。
每年遴选一批优秀青年技能人才赴国(境)外参加技艺技能研修培训、技能技艺交流及国际技能竞赛等技能提升项目,给予专项资助。
13.实施世界技能大赛引领工程。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上获得金、银、铜牌和优胜奖的宁波选手,给予一定额度奖励。
遴选奖励“技能之星”,面向全国邀请优秀青年技能人才参与技能比拼,给予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奖励。
六、加强服务保障
14.加大人才安居保障力度。按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对新引进的青年顶尖人才,给予最高800万元的安家补助;对新引进的青年特优人才、青年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青年高级人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15万元的安家补助,在宁波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再分别给予实际购房总额20%,最高60万元、40万元、25万元、20万元的购房补贴。
对毕业10年内的青年基础人才在宁波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一次性给予购房总额2%、最高8万元的购房补贴。
对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市直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新引进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未在宁波购买住房的,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生活安居补助;对区县(市)、开发园区新引进的,各地可参照市级标准,以生活安居补助、租房补助等形式给予保障。
加大人才公寓建设力度,探索建设国际青年人才社区,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人才公寓建设,优先保障人才公寓建设用地。
15.实施青年人才无门槛落户。35周岁以下的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技能职业资格的人员,凭毕业证书、技术(技能)型人才凭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可先落户后就业。
16.建设青年人才集聚网络。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宁波引进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8万元、5万元引才奖励,每个机构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立青年人才招聘联盟,为重点企业提供招聘服务。
七、健全工作机制
17.加强组织领导。本意见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统筹,市人力社保局牵头组织实施,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配合落实。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发挥主体作用,积极为青年人才就业创业提供良好条件。
18.加强经费保障。本意见所涉及资金由市、区县(市)财政统筹安排,各责任部门负责相关经费审核发放,各级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9.加强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申报者个人须保证申报材料和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如查证有误或有假,将追缴相关已享受待遇和取消相应资格资质,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20.加强氛围营造。深入开展“弘扬爱国奋斗精神、建功立业新时代”活动,加大对青年人才工作和优秀青年人才典型的宣传力度,鼓励青年人才扎根宁波创业创新。
本意见自《关于加快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8〕42号)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意见与我市现行人才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如遇到重大政策调整时,本意见可作相应调整。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