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在上海租房的宝宝都有同感:
合适的房子太难找了
便宜又舒适,二者难以兼得!
租房到期日一天天临近
要被无家可归和搬家的恐惧支配着!
要是有套房属于自己的的房子就好啦~
可是想想上海的房价……
算了算了,我刚刚什么都没说!
先别急着否定自己!
今天小编就要
隆重的为大家介绍
共有产权房!
有意向的小伙伴一定要看仔细了
正在启动中~~
肯定还有很多人不太明白
什么是共有产权房,解答来了!
什么是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这不就等于政府帮咱们
省了一大半的买房钱吗!
2021版本市城镇户籍居民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须知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须知已经正式公布咯!
所以,上海户籍&非上海户籍
都有机会申请~撒花~
户籍居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指南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
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家庭
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申请条件
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5.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6.列入区政府房屋征收(拆迁)范围,且未享受过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家庭,可以提出申请,但获得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款未自行购房的,五年内不得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或女性年满25周岁但不超过70周岁的,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申请人的年龄、婚姻状况和户口等年限以2021年6月30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
住房规定
1.适用对象: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有关规定,在同一户口所在地住房中居住的下列对象,按照规定提出申请的,可以调整其住房面积核算方式:
(1)具有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人士的一个家庭;
(2)两个及以上的家庭;
(3)两个及以上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的人士;
(4)一个及以上的家庭和一个及以上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的人士;
(5)非夫妻异性成年人住在该家庭唯一居室内的。
2.核算方式:采取“先确定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人数,计算申请对象住房建筑面积并扣减建筑面积后,再核算申请对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方式。其中,在计算申请对象的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人数时,应当先核减已经申请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家庭人数。
3.具体规定:核定面积家庭人数为2人的,扣减建筑面积10平方米;核定面积家庭人数为3人及以上的,扣减建筑面积15平方米。
申请地点
1.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2.单身人士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3.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期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1.申请人以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本人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指除申请人之外,其他参与住房面积核查或经济状况核定的人员,下同)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等户籍或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应提交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出示原件)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超过5年的,应当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6.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1)在岗人员(包括实习、见习人员)、长病假人员、内退人员、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人员及外地离岗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收入证明》、工资发放凭证(银行卡明细、加盖公章的工资单或者工资签收单);若为劳务派遣人员,还应提供:劳务派遣关系证明;若为出租车司机,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出租车司机营运信息及收入说明》;
(2)领取抚养费人员应提供:父母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7.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
(1)拥有机动车辆人员应提供: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证及车辆申报表,若所购车辆未登记上牌,提供购车发票或合同;
(2)拥有股票人员应提供:指定交易或结算券商出具的对账单(交易明细);
(3)拥有商业保险人员应提供:保险合同;
(4)拥有本市非居住房屋或本市以外房屋(含非居住房屋)的应提供:相应的不动产权属凭证(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证等)、房屋照片及房屋情况申报表;
(5)拥有公司或企业股份人员应提供: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等关于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材料。
8.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财产价值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的,须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9.其他与经济状况核对有关的材料。
10.申请人为烈士遗属、见义勇为人员、成年孤儿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优先供应对象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11.同住家庭成员签名的同意申请人申请的家庭协议。
12.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13.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审核流程
供应标准
1.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2.2人申请家庭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3.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购房签约
申请人应当在签订选房确认书后的两个月内,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并与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签订选房确认书日期早于所选房源取得预售许可证日期的,以房源取得预售许可证日期为计算签约时限的起始日。超过两个月未签订购房合同的,按本《须知》第十六条规定处理。
需办理住房公积金或商业银行贷款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按照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贷款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购房限制
申请人提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后,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当退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
申请人取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当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但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定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除外。
申请人取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已满5年,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当先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或已向区政府指定机构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但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定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除外。
非上海户籍居民保障住房申请指南
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可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
2.在本市无住房,且在提出申请前五年内在本市无住房出售或赠与行为;
3.已婚;
4.现工作单位应当在提出申请所在地注册连续满一年。
5.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
6.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7.申请人的年龄、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等年限以2021年6月30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
申请地点
1.非本市户籍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且家庭限于申请人与配偶,申请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以及丧偶申请人与其未婚子女三类情形。申请家庭应当书面推举一名符合非本市户籍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各项申请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的行为。
2.申请家庭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期内,向符合非本市户籍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各项申请条件一方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本人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原件)。
4.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子女的单身承诺书(原件),丧偶的,提供死亡方的火化证(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63个月内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或者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原件)。
6.申请人工作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7.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1)在岗人员(包括实习、见习人员)、长病假、内退、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等离岗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单位和从业人员情况证明》、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加盖公章的工资单或者工资签收单;若为劳务派遣人员,还应提供:劳务派遣关系证明;若为出租车司机,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出租车司机营运信息及收入说明》;
(2)领取抚养费人员应提供:父母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8.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
(1) 拥有机动车辆人员应提供: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若所购车辆未登记上牌,提供购车发票或合同;
(2)拥有股票人员应提供:指定交易或结算券商出具的对账单(交易明细);
(3)拥有商业保险人员应提供:保险合同;
(4)拥有本市非居住房屋或本市以外房屋(含非居住房屋)的应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属凭证(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证等)、房屋照片及房屋情况申报表;
(5)拥有公司或企业股份人员应提供: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等关于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材料。
9.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财产价值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的,须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10.其他与经济状况核对有关的材料。
11.申请人为烈士遗属、见义勇为人员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优先供应对象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1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居住证状态、社保或个税缴纳情况、婚姻状况、住房情况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13.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审核流程
供应标准
1.计划单列:向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供应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源不同于户籍居民家庭,实行计划单列和总量控制,供应额原则上为向本市户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保障对象供应额的20%左右;房源供应充足的郊区,可根据辖区房源情况,适当扩大供应规模。
2.轮候供应:申请家庭数量较多时,通过轮候供应方式操作。由非本市户籍家庭申请地的街道(乡镇)和区住房保障机构分别负责初审和复审,区住房保障机构定期组织申请家庭摇号排序和供房选房。
3.供应标准:非本市户籍家庭人数为2人或3人的,购买一套二居室;人数为4人及以上的,购买一套三居室。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购房签约
申请人应当在签订选房确认书后的两个月内,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并与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签订选房确认书日期早于所选房源取得预售许可证日期的,以房源取得预售许可证日期为计算签约时限的起始日。超过两个月未签订购房合同的,按本《须知》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需办理住房公积金或商业银行贷款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按照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贷款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转让规定
1.申请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必须用于家庭自住,区住房保障机构不收取政府产权份额部分租金。
2.申请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不得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购买商品住房。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依申请程序回购。
3.申请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并同期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自有产权份额部分,可向其他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转让或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
4.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人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当先将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转让给其他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或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
5.转让给其他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性质和政府产权份额不变。
6.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的,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款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最后希望有买房意愿
和购房刚需的宝宝们
早日get自己的温馨小窝~
你愿意购买共有产权房吗?
购房标准你达标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