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财政预算安排;
(二)土地出让总收入5%;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风险准备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金额;
(四)地方债券及金融机构贷款;
(五)社会筹集资金(捐资);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要切实落实好现行建设、经营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户型设计坚持户型小、功能齐、质量高的原则。以6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也可适度建设中户型的保障性住房,中户型的保障性住房最大不得超过80平方米,高层可放大到90平方米左右。
第三章保障对象和标准
第十条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的住房困难人员、离休特困家庭、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农村进城就业农牧民。
第十一条保障对象标准:
(一)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城镇人均可支配年收入。
(二)住房:在丰镇市无住房或住房面积标准低于人均15平方米。
(三)时间:外来务工人员和农村进城镇就业农牧民就业的时间不得低于2年。
(四)车辆:拥有私家车或大中型运输车等车型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五)年龄: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未成年人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城镇新就业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一)、(二)、(四)、(五)条的规定方可申请;外来务工人员和农村进城就业农牧民必须同时满足(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方可申请。
第四章申请、审核、公示
第十二条每个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在丰镇市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已享受过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家庭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申请方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个人(单身)、企业三种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需确定1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个人申请。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不带子女离异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人员可以作为个人申请。
(三)企业申请。招商引资到园区的企业或其他企业为企业职工统一进行申请。
第十四条丰镇市户籍申请人向现居住地社区提出申请,非丰镇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农村进城就业农牧民向现居住地社区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区、办事处、市住房保障中心对其申报信息的调查核实。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申请审批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粘贴照片);
(二)身份证明:申请人(含家庭成员或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2份;
(三)户籍证明:申请人(含家庭成员或共同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一式2份;
(四)特殊家庭证明:低保证或残疾证等特殊家庭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2份(非此类家庭不需准备该资料);
(五)婚姻证明:复印件一式2份,申请人(含家庭成员或共同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的须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未婚证明,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明和离婚协议,丧偶的须提供死亡证明或相关证明;
(六)住房证明:申请人(含家庭成员或共同申请人)在丰镇市的住房状况以房产部门开具的“房屋管理产权信息查询证明”为主,提供此证明一式2份。拥有不足15平方米私有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式2份,无房户提供由社区、办事处出具的无房证明一式2份以及房产部门开具的租赁证明一式2份。
(七)收入证明:经社区、办事处核实认定的证明资料一式2份;外来务工人员和农村进城就业农牧民需提供与用工企业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一式2份。
(八)车辆证明:经社区、办事处或用工企业出具介绍,由公安部门(交警大队)出具有无车辆证明一式2份。
第十六条办理程序:社区或用人企业、办事处或企业主管理部门和市住房保障中心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严格按时限办理,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审核,及时公示上报,不得分批次进行办理,不得积压申请人资料。
(一)初审:社区或用人企业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资料齐全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全的材料内容。在5个工作日内必须审核完毕,并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报街道办事处或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对于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原因。
(二)复审: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审核,街道办事处、企业主管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必须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报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终审。对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退回初审部门,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原因。
(三)终审:市住房保障中心对复审通过的家庭进行终审,按一定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拥有车辆、退休费、社保费和残疾等情况进行查询,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住房保障对象。对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退回复审部门,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实行“三审三公示”制度,并按“一户一档、一房一档”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
第五章分配管理
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充分尊重保障家庭的租购意愿,按照先售后租、租售并举、自愿购买、共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出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保障性住房总量的80%。出售、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统一装修。
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购房人和政府共有产权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一次性全额付款,付款后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取得房屋有限所有权。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应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
第二十一条已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继承、捐赠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居住满5年,并补足所有优惠价格(补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取得房屋完全所有权,可以上市交易,政府有优先回购权。居住未满5年确有特殊原因需上市交易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原售价回购,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第二十二条租金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承租家庭按周边商品房市场租金的1/2确定,两年进行一次调整。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出售收入、租金收入等,按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偿还贷款利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分层实施、梯度保障的原则优先保障低保家庭和特殊人员,在低保家庭和特殊人员应保尽保的前提下逐步保障其他家庭。分配前,市住房保障中心将分配房源信息在丰镇市政府信息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布,并按申请人的意愿、年龄、人口等情况统筹考虑,通过抽签方式进行分配。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优先分配;
(一)孤寡老人;
(二)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重大残疾(肢体、智力、精神一、二级,视力一级)的;
(三)家庭成员属于重点优抚对象、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四)符合民政部规定的社会救助中住房救助的对象。
公益事业征收改造及农村危房改造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保障对象不通过抽签,直接进行分配。
抽签分配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和用工企业协助,选择合适场所进行统一分配。
第二十六条抽签分配全过程接受纪检、公证、新闻媒体及群众代表监督,分配结果通过丰镇市政府信息网和指定的公众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向抽中申请人发放配租或配售确认通知书。本次分配未中号的申请人直接进入下一轮抽签分配。
第二十七条对于已抽中的申请家庭,抽中房屋不符合自已意愿的,保障中心将搭建申请家庭互换房屋平台,在综合双方互换意愿后,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统一互换。
抽中家庭不得私下进行房屋互换,一经发现,将取消双方住房保障资格。
第六章入住运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已配租或配售公共租赁住房的,当事人应当与住房保障中心签订《丰镇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丰镇市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合同》,合同内容应明确租售价格、付款方式、使用要求及违约责任等。申请人未在1个月内签订租赁或购买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分配作废,5年内不得再申请。
第二十九条租赁管理。
(一)已准予配租的保障对象,自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3年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室内设施设备完好无损及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二)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个人或共同申请人不再承租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收回该公共租赁住房。
(三)租赁合同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符合条件者可以续租。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交续租申请,经审核合格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个人或共同申请人不再承租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收回该住房。
第七章退出管理
第三十条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或改变内部结构。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审制。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街道办事处和用人企业及小区物业服务机构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会同民政、人社、房产、公安等相关部门每年对正在享受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住房、车辆等情况进行复核。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年审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各办事处负责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备案。
第三十二条有以下情况的,承购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合同约定责令其退出,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进行回购,回购时仍按照原销售价格回购。
(一)已另行购买拥有住房的,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当地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确定标准的;
(二)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地区,并不在当地工作的;
(三)需要转让所购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家庭人均收入和财产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确定标准的;
(五)申请人死亡,其家庭成员超出保障范围的;
(六)合同期满,未重新签订续租合同的;
(七)经查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八)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九)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十)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或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其他费用的;
(十一)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三十三条市住房保障中心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当事人无异议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并结清房屋相关费用,装饰装修部分不予补偿。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当事人对取消保障资格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诉。
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被市住房保障中心收回的,原承租或者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中心申请临时延长居住期限,临时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在延长的限期内应当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缴纳相应的租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责令其搬迁,并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收取逾期的租金;拒不执行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搬迁。
第八章物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已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按照多层30元/㎡、高层50元/㎡统一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在收取房款时代收,交市房管局代管。
第三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环卫费、水费、电费、燃气费、取暖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公共租赁住房租售者在办理租购手续时缴纳物业管理保证金1000元/户,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所属物业服务机构根据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拒不交纳的,可从承租人履约保证金中抵扣,必要时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或者依法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