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相关要求,做好民办托幼机构的疫情防控工作,支持民办托幼机构(依法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和依法取得托育服务告知书的民办托育机构)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3号,以下简称“惠企28条”)等政策文件规定,经市有关部门研究决定,现就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民办托幼机构平稳健康发展相关举措通知如下:
一、鼓励减免房屋租金。民办托幼机构租赁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和行政事业单位自有房屋办学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免租金。租赁集体资产经营用房的可参照执行。鼓励其他各类出租主体减免租金。对间接承租的民办托幼机构,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确保其最终受益。主动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民办托幼机构减免房屋租金的申请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统一受理,协调有关部门推进落实。营利性民办托幼机构减免房屋租金按照“惠企28条”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疫情防控期间,鼓励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民办托幼机构加大信贷投放,降低贷款利率,提高贷款效率。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贷款到期、受疫情影响存在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民办托幼机构,银行结合机构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适当给予贷款展期、延期付息、免收罚息等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
三、统筹支付购买学位费用。对提供小区生学位的民办幼儿园,各区根据民办幼儿园提供学位的数量以及本区购买服务的标的,在疫情防控期间统筹支付费用,缓解民办幼儿园的资金困难。
四、给予职工培训费补贴。在疫情防控期间,民办托幼机构对本单位职工开展的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照经备案认可的培训成本的95%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人每个培训项目实际补贴的培训费用最高不超过600元。
此外,各类民办托幼机构可参照“惠企28条”有关规定,申请延期申报纳税,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时间、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优化职工聘任机制、降低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等政策。区教育局等主管部门对民办托幼机构防疫工作加强指导,积极畅通民办托幼机构防疫物资配备渠道。
疫情结束之前,民办托幼机构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线下学前教育和托育服务活动。民办托幼机构及其举办者应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稳定教职工队伍,获得的各类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抽逃挪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本通知适用时间自2020年2月至托幼机构开园前(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除外)。对本通知未提及的其他相关政策,民办托幼机构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