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代理的一个好医保拒赔案,在去年8月20日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人保健康提起上诉。我代理的投保人一方,考虑到一审法院虽然支持赔付,但对于续保问题处理不当,于是也提起上诉。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于2021 年1月立案,后于2021年3月经理两次开庭审理。不得不说,二审承办法官的专业水平非常高,也很负责,围绕双方的争议焦点问题两次主持开庭,我们和保险公司都进行了充分的辩论。现在二审审理终结,今天终于收到了珠海中院寄来的判决书。
一、案情回顾
关于案情以及一审的情况,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看看我当时的公众号文章
一审法院基本的裁判思路就是:1、采纳我提出的关于“脑梗塞和好医保健康告知当中询问的脑梗死并非同一疾病”,同时认定脑中风属于重大疾病,支持不扣除免赔额的全额赔付(这点其实有点出乎意料,这个诉求纯粹是写诉状的时候临时起意
);2、鉴于人保健康已经退还保费,认定合同已经解除,不支持我们提出的合同继续有效的诉求。
二、二审情况
(一)争议焦点
在二审的审理过程中,其实我们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是:1、投保人未告知曾患脑梗塞的病史是否属于不如实告知?2、人保健康是否在30天的法定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3、被保险人本次所患“大脑中动脉闭塞,右侧基底节多发脑梗塞,遗留左侧肌力4级”是否属于重大疾病“脑中风后遗症”。
(二)争议焦点辨析
焦点1:投保人未告知曾患脑梗塞的病史是否属于不如实告知?
关于这点,人保健康的上诉理由如下:
对于人保健康的这个观点,我作为代理人,答辩如下:
评:在“好医保”投保界面的健康告知,询问的是“脑梗死”,而人保健康拒赔的理由,是因为被保险人本次住院的病历记载,曾于“2008年患脑梗塞”,针对这一点的答辩,一审以及二审的法官完全采纳我的答辩意见,即对于一般人而言,并不能区分二者,而且保险公司亦未就其所询问的专业名词进行主动释明,故一审以及二审法院均认定投保人并不违反如实告知的义务。
焦点2:人保健康是否在30天的法定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针对这一点,人保健康在庭审的时候提交证据,证明在知道“脑梗塞”的病史后,即在支付宝上向投保人发送的信息,证明在申请理赔的第4天就已经解除合同,不存在超期限的问题,针对这点,我的答辩意见如下:
评:关于解除合同的问题,人保健康的措辞确实存在很大的瑕疵,“将解除合同”,那么请问什么时候解除
。2020年3月9日知道既往病史,2020年3月12日通知“将解除合同”,2020年4月23日退回保费。所以,法官对于我的答辩意见,全部采纳,认定人保健康已经丧失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
焦点3:被保险人本次所患“大脑中动脉闭塞,右侧基底节多发脑梗塞,遗留左侧肌力4级”是否属于重大疾病“脑中风后遗症”?
其实在保险行业的从业人员大多知道,百万医疗险有1万元的免赔额,如果被保险人人所患疾病为重大疾病,则理赔的时候不再扣除免赔额。在本案中,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确实还未达到重大疾病的状态。在一审法院审理的时候,我提出“脑中风后遗症”的条款要求被保险人在180天后仍然遗留相应的肢体功能障碍,属于责任免除条款,未作明确提示的,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
关于这一点,法院在判决书中并未予以详细说理,仅仅简单回应是不符合脑中风后遗症的条件, 所以判决中对一审的判决金额予以调整,扣除了一万块免赔额。但我认为法官是认可我的观点的,但综合考虑,改判支持续保已经是很大的改动了,平衡双方利益,于是支持人保健康的免赔额诉求,也可以吧,理解法官
三、判决结果
上面说了一大通,其实判决结果在大家心中已经是知道得八九不离十了,判决结果可以总结如下:
1、判决人保健康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意味着还要继续赔付以及继续6年的保证续保;
2、判决人保赔付扣除1万元免赔额后的剩余医疗费;
3、一审二审诉讼费双方各承担一部分。
四、总结
至此,好医保这个拒赔案件落下最终帷幕,客户也得到了最想要的判决结果,可谓是满心欢喜,小王子也倍感欣慰,为人民法院的公正司法点赞!
有的人说,就这一万多块钱,打官司这么久值得吗?当然值得!法律赋予我们的合法权利,就应该积极行使,这个案件的判决,也具有重大意义,为后来的人提供宝贵的参考意见。
新时代的法治建设,我们每个人都积极投身其中,不会置身事外。为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贡献一份微薄的力量!好啦,如果大家再有什么问题,来找小王子细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