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遭遇“卡壳”的申请人迎来重大利好。针对前段不动产登记中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市不动产登记局本着尊重历史、结合实际、便民利民、服务群众的原则,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保证登记部门不违规的同时,多次向省国土资源厅、市政府请示汇报,积极探索解决方案。目前,省国土资源厅、市政府均有文件出台,对于现阶段不动产登记推进工作,找到了一条“突破口”。
手中拿着“房本儿”,但没土地证的,可以办理登记
如受让(抵押)人申请办理的房屋不存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予以办理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2条是啥?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2)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在申请办理时,当事人应声明已知晓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未登记,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责任,同时将上述知情内容填入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连同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对城市住宅而言就是“房本儿”)和规定的其他材料,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对于登记部门而言,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中标明相关权利人所知晓的上述内容。
手中拿着“房本儿”但“土地证大证未分割的”,可以办理登记
如受让(抵押)人申请办理的房屋不存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予以办理登记。
在申请办理时,当事人应声明已知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未办理分割登记,并自愿承担按规定需要补办土地手续和补交土地费用。同时将上述知情内容填入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连同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对城市住宅而言就是“房本儿”)和规定的其他材料,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对于登记部门而言,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中标明相关权利人所知晓的上述内容。
房屋规划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可以办理登记
对于这种情况,申请人申请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进行受理,但需按照原证书记载的用途进行登记,不动产权证书用途栏的记载形式为“土地用途/房屋规划用途”。
房屋“越界跨宗”,不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对于这种情况,首先应确定“一栋楼占压的两块地或多块地为同一使用权人且不存在其他违法情况”的前提,在办理时应先办理合宗批准手续,再申请不动产登记,同时需符合不存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2条规定的情形。
在现实中,有很多人等不及这样的手续,争着要办“转移或抵押”咋办?
当事人应声明已知晓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后续需要依法处理并办理相关土地手续,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责任。在这种前提下,不动产登记部门受理且在登记薄及证书相应的地方载明上述申请人所知晓的内容。与此同时,在登记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将这种情况告知建设、规划等管理部门。
对于占压的土地非同一使用权人或占压公共用地的,在违法行为未处理前,是不能办理变更、转移、抵押登记的。
不再因权籍调查未完成等原因,产生不动产无法登记的情况
“不动产单元号”的作用一是管理,二是索引,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管理职责,对于群众而言意义不大。不动产登记局承诺不会出现因权籍调查未完成,不能生成不动产单元号,造成无法登记的情形。
已抵押的不动产转让,且转让后再抵押的,可一并申请办理
针对现实生活中通过按揭方式购房人数占到购房人数9成以上的情况,不动产登记机构简化办事流程,让群众少“折腾”,对于以前要分别办理抵押注销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的情形,不存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2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可持抵押注销登记、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规定的材料,同时申请不动产登记。这样一来,群众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手续几乎省去一半儿。
市区内个人独院(独立)住宅交易涉及划拨土地的,可以办理交易
市政府不再逐一审批,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申请人双方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协议等资料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转移登记,转让方按标准缴纳土地收益金(我市住宅用地级别现行基准地价的4%)后,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受让方统一以划拨方式办理。已纳入拆迁范围的个人独院(独立)住宅交时,需经相关部门同意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