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案例1
2023年5月,武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武平县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铸造车间淬火作业存在高温灼伤风险,作业场所未设置“高温危险”等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武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
2023年5月,武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1.原料配置车间(撒料车间)未设置“高温灼烫”安全警示标志;2.循环水池有限空间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作业风险告知牌等情况。该公司存在2处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武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特别提醒
安全警示标志是在作业现场的第一道防线,能提醒工人预防危险,从而避免事故。当危险发生时,能够指示人们尽快逃离或者指示人们采取正确、有效、得力的措施,对危害加以遏制。各单位要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