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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
说明
1. 本验收申请报告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制定。
2. 本报告为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备材料之一,需在正式申请验收前至少二个月由建设单位按要求填写。
3. 表格中未尽事宜可以另加附页补充说明。
4. 在封面页上建设单位需加盖公章。
5. 本报告属国家级审批的项目一式6份,属省级审批的项目一式5份。
6. 本报告主送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正式审批后送有关部门存档。
7. 核建设项目是核设施建设项目和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的统称,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处理放射性伴生矿的建设项目不属于核建设项目,该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可参照使用本格式,但不填写只有核建设项目才需填写的内容。
8. 若验收涉及保密项目,必须遵守相应的保密规定。
注:环境保护投资包括绿化投资。
注:厂界噪声为厂界外一米处的噪声测试结果(可附监测布点图),如厂界外
表13 验收组成员名单
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申请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
项目地点
法人代表
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