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验收申请报告 环保局给的环评、环保验收等办理手续大全!

证才通环评政策解读问1.办理环评需要什么条件?答建设项目根据行业和规模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环评类别为登记表的

证才通

环评政策解读

1.办理环评需要什么条件?

建设项目根据行业和规模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环评类别为登记表的,在济南市环境保护局网站登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环评类别为报告书和报告表的,需要委托第三方环评编制机构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保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批。同时,建设项目的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要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以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且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的基础资料属实,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遗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

2.餐饮行业如何办理环保手续?

餐饮行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符合选址要求的餐饮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登录济南市环保局网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对备案进行审批,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槐荫区哪里是工业用地?

可以登录济南市规划局网站对照所在区域进行查询,或者向规划编制部门进行咨询。

4.建设单位符合备案条件的从哪里进行备案?备案流程是什么?

登录济南市环保局网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新用户需先进行注册,老用户直接登录。根据建设单位自身情况如实填写即可,填写完毕备案单位需自行打印,附法人签字。

5.已登录济南市环保局网站完成备案,是否需要去窗口提交材料?

已完成登记备案的建设单位,无需来窗口再次提交材料。

6.汽修行业如何办理环评手续?

依据2018年4月28日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不含喷漆的汽修单位需登录济南市环保局网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完成备案。

含喷漆的汽修单位用地性质要符合规划中的商业用地,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后报送政务服务窗口(67号)进行受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设施验收常见问题

自主环保验收技术问题10问答

1.为什么要进行环保验收监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是指在建设项目竣工后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调试、管理及其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的查验、监测等工作,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

2.验收监测报告与验收报告区别是什么?

验收监测报告:验收监测报告是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对监测数据和检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得出结论的技术文件。

验收报告:验收报告是记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和结果的文件,包括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三项内容。

3.验收工作程序是什么?

验收工作主要包括验收监测工作和后续工作,其中验收监测工作可分为启动、自查、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实施监测与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五个阶段。

4.验收自查主要查什么?

4.1

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主要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初步设计(环保篇)等文件,国家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项目的督查、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建设过程中的重大变动及相应手续履行情况,是否按排污许可相关管理规定申领了排污许可证,是否按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申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

施监测与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五个阶段。

4.2

项目建成情况

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文件,自查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地点,主要生产工艺、产品及产量、原辅材料消耗,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和依托工程内容及规模等情况。

4.3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4.3.1建设过程

施工合同中是否涵盖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内容和要求,是否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内容,项目实际环保投资总额占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百分比。

4.3.2污染物治理/处置设施

按照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的顺序,逐项自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的污染物治理/处置设施建成情况,如废水处理设施类别、规模、工艺及主要技术参数,排放口数量及位置;废气处理设施类别、处理能力、工艺及主要技术参数,排气筒数量、位置及高度;主要噪声源的防噪降噪设施;辐射防护设施类别及防护能力;固体废物的储运场所及处置设施等。

4.3.3其他环境保护设施

按照环境风险防范、在线监测和其他设施的顺序,逐项自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的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情况,如装置区围堰、防渗工程、事故池;规范化排污口及监测设施、在线监测装置;“以新带老”改造工程、关停或拆除现有工程(旧机组或装置)、淘汰落后生产装置;生态恢复工程、绿化工程、边坡防护工程等。

4.4

重大变动情况

自查发现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手续。

5 .怎么样编制验收监测方案?

5.1

验收监测方案编制目的及要求

编制验收监测方案是根据验收自查结果,明确工程实际建设情况和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在此基础上确定验收工作范围、验收评价标准,明确监测期间工况记录方法,确定验收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方法、频次等,确定其他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检查内容,制定验收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方案。

验收监测方案作为实施验收监测与检查的依据,有助于验收监测与检查工作开展得更加规范、全面和高效。石化、化工、冶炼、印染、造纸、钢铁等重点行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推荐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建设单位也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编制验收监测方案。

5.2

验收监测方案推荐内容

验收监测方案内容可包括:建设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执行标准、验收监测内容、现场监测注意事项、其他环保设施检查内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等。

6.怎么样编制验收监测报告?

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是在实施验收监测与检查后,对监测数据和检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得出结论。结论应明确环境保护设施调试、运行效果,包括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达到设计指标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结果与总量指标符合情况,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情况,其他环保设施落实情况等。

6.1

报告编制基本要求

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应规范、全面,必须如实、客观、准确地反映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的落实情况。

境质量的影响情况,其他环保设施落实情况等。

6.2

验收监测报告内容

验收监测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建设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主要结论与建议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验收执行标准、验收监测内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验收监测结果、验收监测结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等。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可视情况自行决定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或表。

7.验收监测工况记录要求是什么?

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以及决定或影响工况的关键参数,如实记录能够反映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态的主要指标。

8.验收什么执行标准?

8.1

污染物排放标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污染物排放标准原则上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所规定的标准。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之后发布或修订的标准对建设项目执行该标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新发布或修订的标准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地域范围、时间,按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排放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包括的污染物,执行相应的现行标准。

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中尚无规定的特征污染因子,可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等的设计指标进行参照评价。

8.2

环境质量标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期间的环境质量评价执行现行有效的环境质量标准。

8.3

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

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的相关要求进行评价,也可参照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的要求或设计指标进行评价。

9.验收主要监测什么?

9.1

环保设施调试运行效果监测

(1)

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监测

1) 各种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2) 各种废气处理设施的去除效率;

3) 固(液)体废物处理设备的处理效率和综合利用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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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用于处理其他污染物的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5) 辐射防护设施屏蔽能力及效果。

若不具备监测条件,无法进行环保设施处理效率监测的,需在验收监测报告(表)中说明具体情况及原因。

(2)

污染物排放监测

1) 排放到环境中的废水,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有回用或间接排放要求的废水;

2) 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废气,包括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

3) 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固(液)体废物,需要进行危废鉴别的,按照相关危废鉴别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

4) 厂界环境噪声;

5)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6) 场所辐射水平。

(3)

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环境质量影响监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关注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质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环境空气、声环境、土壤环境、辐射环境质量等的监测。

9.2

监测因子确定原则

监测因子确定的原则如下:

1)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确定的污染物;

2)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涉及,但属于实际生产可能产生的污染物;

3)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涉及,但现行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规定的污染物;

4)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涉及,但现行国家总量控制规定的污染物;

5) 其他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物,如调试过程中已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国家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的、可能影响当地环境质量、需要关注的污染物等。

9.3

验收监测频次确定原则

为使验收监测结果全面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效果,采样频次应能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因此,监测频次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1) 对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污染物的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为2~3个周期,每个周期3~多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

2) 对无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稳定排放、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废水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4次;厂界噪声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昼夜各1次;场所辐射监测运行和非运行两种状态下每个测点测试数据一般不少于5个;固体废物(液)采样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分析每天的混合样,需要进行危废鉴别的,按照相关危废鉴别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

3) 对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应适当增加采样频次,以便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

4) 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监测和污染物排放监测,可采用随机抽测方法进行。抽测的原则为:同样设施总数大于5个且小于20个的,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50%;同样设施总数大于20个的,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30%;

5) 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时,地表水和海水环境质量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监测频次按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并结合项目排放口废水排放规律确定;地下水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2次,采样方法按相关技术规范执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采样时间按相关标准规范执行;环境噪声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监测量及监测时间按相关标准规范执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至少布设三个采样点,每个采样点至少采集1个样品,采样点布设和样品采集方法按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6) 对设施处理效率的监测,可选择主要因子并适当减少监测频次,但应考虑处理周期并合理选择处理前、后的采样时间,对于不稳定排放的,应关注最高浓度排放时段。

10.自行监测依据?

验收监测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均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执行。

自主环保验收建设单位

需注意的10个事项

1.企业投产(经营)后,是否必需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

是的。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2.建设单位是否可以自行监测?

依据暂行办法,有条件的可自行监测。

第六条 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3、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能否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依据暂行办法,不能。

第七条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哪些情况下验收不合格?

依据暂行办法,主要有这九大类。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5.验收工作组企业可以组织?工作组由哪些人组成?

依据暂行办法,可以。

第九条 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6.验收公示需要在指定的网站吗?时间有无要求?

依据暂行办法,有要求。

第十一条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公示网址:

7、验收有无期限要求?

依据暂行办法,有的。

第十二条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8、建设单位需要提交环保局的材料有哪些(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

按照国环规环评〔2017) 4号文件要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需提交的材料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各2份(原件)。

9.验收报告公示完成后还需要做什么?

依据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网址:http://47.94.79.251)

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

10.竣工环保验收需要年检吗?

根据环保相关规定,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化,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均有效,不需要年检。需接受环保主管部门监督。

电磁辐射政策解答

1.对通讯基站、变电站的选址,是否由环保部门核准?

通讯基站、变电站选址不在环保局职责范围之内。

2.通讯基站如何办理环保手续?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无线通讯环评类别为登记表,可在济南市环境保护局网站登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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